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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创新与进步,我们的社会获得了迅速发展,社会生活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信息技术的进步引发了通信方式的变革,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网络平台的不断出现丰富了形式多样的网络活动。数据库庞大的搜索引擎,方便沟通交流的社交软件,精彩纷呈的网络游戏等都是网络时代的产物。在移动通信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尤其是手机4G网络的出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对网络的依赖性也逐渐增强,突出表现之一就是移动运营商推出的数据流量套餐一直受消费者的青睐,流量用户十分广泛。科学技术与经济是息息相关的,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流量、电子账户等虚拟财产作为新型的财产利益形态逐渐出现。数字化、虚拟化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流量侵权问题,引发了一系列有别于传统财产的矛盾纠纷,例如出现域名抢注、软件外挂、拦截干扰、恶意点击、流量劫持等领域的侵权行为。除此之外关于电子信箱、虚拟身份、网游中的货币、装备等网络财产争端也屡见不鲜。由于现在的立法中关于流量财产权的法律法规并不是很完善,在处理流量等财产纠纷时,略显吃力。在3月15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审议通过稿)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明确了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这可以看出未来对流量财产权等虚拟财产权立法保护的趋势,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虚拟财产争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互联网+”时代下,经济利益的保护需要法律保护的与时俱进,虚拟财产权的立法保护为网络经济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文章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文章的引言,在这部分中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关于流量财产权与虚拟财产权保护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关于流量财产权的研究内容少之又少,只能依据少量的参考资料来思考问题,关于虚拟财产权保护的研究比较成熟。流量与虚拟财产在性质上具有一定的相同点或相似点,这也是我将流量作为一种虚拟财产来研究的思路来源。另外介绍了思考问题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关于流量财产权话题的研究应该就是最大的“创新”了。在之前,对于流量财产权的讨论较少。借鉴虚拟财产权的保护思路来探讨流量财产权的保护,也有一定的思路创新。在第二部分中,从流量与虚拟财产的性质出发,对其概念和特征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得出了可以将流量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研究的结论。从流量与虚拟财产的共性推理出流量即为一种虚拟财产的合理性。这对于解决现在流量财产权的法律空缺问题是一个比较高效、便捷的思路。然后对流量财产权的定性进行了分析。首先对流量的法律属性进行了归属性的分析。流量就是网络平台的利益存在,具有财产的特性,也符合法律上的财产权的属性,这是对流量进行立法保护的理论基础。进而提出了新型财产权的流量财产权定位思路。严格的从理论上分析,新型财产权的角度更为科学严谨。文章第三部分主要内容是流量侵权行为具体的表现并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让关于流量财产权保护的立法变得必要而紧迫。在第四部分中,基于上文的分析探讨,针对我国流量财产权保护的问题,提出了在日后法律发展和完善的路上可以考虑的立法模式,以及在司法竞合状态下,流量财产权保护可考虑和借鉴的路径。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审议通过稿)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在目前是弥补法律缺失最为高效、便捷的做法。同时也表现出了未来将作为特别法立法保护的趋势。但在法律结构日益完善,法律内容愈发具体的未来,我认为为流量等虚拟财产设立一种新型财产权更为科学,而且对日后可能出现的类似属性的虚拟化事物更具有包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