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是国家形成的基础。但这种保障并不是绝对的,国家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权力本身具有扩张的本性,国家征收权也是如此。公共利益是行政法上的核心概念,是国家行使征收权的唯一正当的理由。因此需要用公共利益来限制国家征收权,这就是公共利益限制国家征收权的理论基础。外国法上公共利益对国家征收权的限制主要通过界定公共利益范围和设置公共利益认证程序的途径实现。我国宪法上规定的农地征收严格限于公共利益范围,但我国目前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公共利益概念本身的不确定性,导致了实际生活中农地征收权的滥用,公共利益对农地征收权的限制作用极其微弱。笔者认为,造成公共利益对我国农地征收权限制作用弱化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城市土地必须国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硬性规定。因此,要改变农地征收中公共利益限制形同虚设的局面就必须改变这样的规定,允许农地使用权进入城镇建设用地市场流转,即允许农地使用权入市。农地使用权入市之后对一切建设用地都应首先直接通过土地市场获得,只有当公益性质的建设用地无法直接从土地市场上获得时才允许国家动用征收手段。但是农地使用权入市是一项波及面相当大的改革,需要就其可行性进行论证。我国农地使用权入市具有充分的理论准备,也有丰富历史经验可资借鉴,实践中也进行过一些有益探索,因此是完全可行的。但是农地使用权入市改革需要循序渐进,改革的同时还需要完善其他相关制度。
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选取农村土地征收作为研究对象,对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不作深入研究,这是基于对我国的现实国情下农地特殊重要性的认识,以便使讨论更加集中;第二,以公共利益为视角,着重分析公共利益在农地征收中的限制作用;第三,对于我国目前农地征收权滥用现象的原因分析,围绕公共利益限制展开,指出公共利益限制形同虚设不仅是由于“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程序不完善、补偿标准过低等原因,其真正的症结在于城市土地必须国有和农村土地不能用于非农建设的硬性规定,并针对这一症结提出了对策——允许农地使用权入市;第四,鉴于农地使用权入市改革可能产生的巨大震动效应,专门就其可行性从理论基础、历史经验借鉴、实践探索等层面进行了详尽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