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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是较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拘留和逮捕强制措施、以及监察法中的留置调查措施,本质上都应当属于羁押的范畴。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既包括是否羁押的事前审查,也包括是否继续羁押的事后审查。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93条确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其审查对象仅限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而其属于是否继续羁押的事后审查,也称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羁押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刑事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伴随状态。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刑事拘留与逮捕强制措施、以及留置调查措施,都应当经过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自确立以来,相继经过了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2016年《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对其进行的细化,2018年刑事诉讼法未再有任何修改。制度定位不清、审查主体中立性不强、审查动力不足、审查方式偏行政化等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审查的效果依旧不甚明显,该制度的运行依然需要从整体上对其进行改革完善。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当突破当前的定义对其进行扩大化的改革完善:改革现有的强制措施,与国际接轨将拘留改为逮捕,并大幅缩短拘留的法定期间,将现有逮捕改为羁押,设立独立的羁押程序;结合目前检察机关在宪法中的性质定位,将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总体上划分为法律监督与追诉犯罪两大分支,将广义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全部交由法律监督机构来履行,实现由暂时的准司法审查向未来的司法审查过渡;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进行控辩平等对抗的诉讼化改造;建立定期审查与复查制度,推进依职权的主动审查;羁押场所增设专职羁押审查官,强化对羁押适用和羁押审查的实时跟踪与协助;设立区别于办案期限的独立的未决羁押期限制度;提高羁押适用的硬性指标,降低羁押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