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对WTO体制下的报复制度运行问题进行研究。报复制度是继积极履行败诉国的责任与义务、达成补偿协定这两项救济措施之后的兜底性救济措施,它为WTO各成员国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制度保障,可以督促违约成员国积极履行专家组的建议和裁决。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立法者们在设立WTO体制下的报复制度之后,初见成效,但是胜诉国将WTO报复授权真正付诸实际行动的案例很稀少。另外,WTO报复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暴露出了诸多缺陷和不足,影响了成员国将报复措施付诸行动的积极性。因此,对于WTO体制下的报复制度,我们还需要借助各种研究方法来发展和完善。WTO体制下的报复制度来源于一般国际法中的报复制度,并由GATT体制下的报复制度发展而来,在报复条件、报复范围、报复水平等方面的法律规制趋于完善,有效地实现了对报复授权的多边控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过程中,如何促使违约成员国履行其未履行的义务是最为关键的环节。在这一环节上,研究确定违约成员国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其义务或者其履行义务的行为是否符合协定的要求以及如何促使违约成员国履行其未履行的义务成为国际经济法学科特别是WTO法研究的前沿领域。尽管DSU对采取报复措施的条件、原则和程序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WTO法律体制中的报复理论仍有待进一步探索,对WTO报复制度加以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由于报复制度天然的一些缺陷,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这些问题大多是成员国对报复制度的运行效率存在质疑,它们纷纷要求提高报复制度的运行有效性。因此,如何进一步提高报复制度的运行有效性,值得深入探讨。WTO报复制度的重要性引起了我国负责WTO争端解决实务部门的高度关注,总之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报复制度,加强对报复问题的研究,与我国的国家重大需要紧密结合。针对WTO报复制度在运行中面临的法律困境,本文通过借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报复制度运行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全方面地提出法律对策和建议。关于顺序问题的存在,提出建议:WTO体制下报复制度的相关立法应该实现程序间先后顺序的条文化,报复程序的启动应该建立在确认败诉成员国未履行专家组建议与裁决的基础之上;关于裁决执行合理期限滥用情形的存在,提出建议:在合理期限的确定问题上,应该坚持以尊重当事国的意见与接受强制力量的督促相结合为原则;关于执行监督机制薄弱问题的存在,提出建议:学习NAFTA体制下设置惩罚金的做法,对于那些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专家组建议与裁决的违约成员国,征收一定的惩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