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研究

来源 :黑龙江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moking1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2年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得到法律的确认。这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跨步,体现了在刑法领域,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价值追求。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被广泛应用,但对于其对未成年犯罪人在量刑上的作用,一直存在争议。一方面,社会调查报告性质不确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社会调查报告能否可以作为证据采用。同时,学界也存在广泛争议。另一方面,就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本身而言,仍存在很多缺陷。由于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以及缺乏强制性,这也就使得实际适用的过程中,造成较大差异,加上调查主体职权不明确专业化水平低,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及形式没有统一规定,使得该制度在实践中的价值大打折扣。但是,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实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为准确定罪、合理量刑提供参考性依据,一份完善的社会调查报告能够反映出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本身情况之外的其他因素,便于掌握其社会危害性,最终确定与其自身情况相符合的量刑。另一方面,也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矫正未成年犯罪人使其早日回归社会起到重要作用。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的过程就是发现未成年人心理、家庭、成长问题的过程。积累制作社会调查报经验的过程中,能够找出未成年犯罪人普遍存在的问题,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规律,把握导致其犯罪的可控因素,这为开展未成年预防犯罪工作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材料,也为下一步纠正问题做好准备工作。因此有必要调研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实践中运用的基本状况、遇到的困难、存在的缺陷。通过调研,我们可以掌握在实践中,是由谁来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社会调查报告能反映出未成年被告人的哪些信息及情况等。总结调研发现的实践规律,找出适用情况与理论理想之间的差距,以便于在该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提出符合实际的建议。
其他文献
作为摄影人的陈长芬,1989年登上了美国《时代》周刊的封面,也踏上了他摄影之路的一个巅峰。在他众多的优秀作品中,多有自然山水的描写,因此有不少人误解他为“风光”摄影家,这一误读不仅是对陈长芬本人艺术的折杀,更是对摄影的部分曲解。陈长芬从事摄影50多年,即使看他早期的有纪实倾向的作品,也能从中找出艺术化的空灵感,他后来形成的标志性的宏大风景,更是充满超然与抽离。当我们纵观他50多年来作品的衍变,明确
本文通过对荣华二采区10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