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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国家,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正犯与狭义共犯,狭义共犯则包括教唆犯、帮助犯等非实行犯。研究狭义共犯首先要研究狭义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一定意义上说这是对狭义共犯进行研究的逻辑起点,而在我国则忽视了对(教唆犯、帮助犯)狭义共犯的处罚根据的研究,让人可喜的是近年来国内学者已经对狭义共犯处罚根据展开了研究,如张明楷教授。教唆犯作为狭义共犯的一种,探究其处罚根据对于理清教唆犯的有关理论具有重要意义。研究教唆犯的处罚,首先需要明确教唆犯的性质。理论上关于此问题主要有从属性说、独立性说以及二重性说。从属性说认为教唆犯的可罚性从属于实行犯,独立性说认为教唆犯的可罚性独立于实行犯,二重性说认为教唆犯既从属于实行犯,亦独立于实行犯。笔者主张教唆犯从属性说。研究教唆犯的处罚问题,仅仅立足于教唆犯的性质进行考察还是不够的,还要对教唆犯的处罚根据理论有深刻的认识。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教唆犯、帮助犯等狭义共犯的处罚根据理论主要有责任共犯论、违法共犯论以及修正共犯论,国内对此问题主要有社会危害性说、法益侵害或威胁说、主客观相统一说等。通过对上述理论的研究和分析,笔者提出了自己对此问题的认识,即教唆犯的处罚根据在于通过实行犯的实行行为间接的侵害法益,这种观点即与犯罪的本质相符,也与刑法保障人权观念相应。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教唆犯虽然没有直接导致法益受侵害,可其通过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对法益造成侵害,虽然这种侵害是间接侵害,可其教唆行为同样是法益受侵害的原因。明确教唆犯的处罚原则,有利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对教唆犯进行准确的量刑。笔者认为刑法第29条确定了教唆犯的两个处罚原则,即作用处罚原则、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原则。在联系刑法关于未遂犯、预备犯处罚原则的规定以及中止犯处罚原则的规定,笔者又归纳出了教唆犯未遂形态的处罚原则、预备形态的处罚原则以及教唆犯中止形态的处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