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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指检察机关对其受理的案件,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取证等,从而侦破案件并确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和证据的一种国家权力,是遏制职务犯罪的有效手段,是检察机关实现其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近年来,法学理论界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监督者,而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侦查权的下位权力,是监督对象,因此,对由检察机关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权提出找众多质疑,认为由监督者来行使被监督的权力,是“自己监督自己”,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则。在法学界理论界和检察实务界围绕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并形成了各自有理论支撑但又有明显分歧的学术观点。本文在借鉴世界各国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由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了论证。第一部分,论述了职务犯罪、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概念极其性质,明确了提出了职务犯罪侦查权是一种法律监督权;第二部分,评析了世界各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模式;第三部分,列出了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不同观点,论述了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现状,指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存在的困难;第四部分;从不同的视角分析论证了由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具体方案和建议。综上,通过对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现状及困难的分析,对比国外配置模式的不同,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更符合中国国情和司法实践,但鉴于现行侦查权在运行中存在的不同的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希望能够对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提供有益的帮助,以推动我国民主法制和司法改革的进程,为惩治职务犯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一点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