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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将出现“三法系四法域”的共存共荣的局面。随着四法域日益频繁的民商事交往,这种典型的多元法制结构,必然衍生出又一法律问题——区际法律冲突。虽然早在八十年代末,四法域学者就已经开始探讨这些问题,但目前著述绝大部分都是在宏观上寻求解决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途径,逐渐地也有一部分论文针对婚姻、继承、收养等具体的民商事领域进行研究,极少有针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区际法律冲突进行研究。而实际上在中国诸区域的经济贸易联系中,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占十分大的比重,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不容忽视。同时,港澳台地区特殊的WTO/TRIPS协议成员身份使得我国的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具有了不同于一般区际法律冲突的鲜明特色,并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有很强的类比性。TRIPS协议在对中国各区域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协调的同时也为其设置了新的障碍。笔者力图在分析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产生、特点及表现形式的基础上,从宏观上构建其特定的解决方略,并从微观层次上研究具体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适用机制。唯愿裨益于我国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解决。 全文约四万字,共分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产生及特点的论述。笔者认为,传统的知识产权“地域性”严格说来是以“法域”为单位而不是以国家为单位的。这种严格的“地域性”与智慧成果的跨地区性流动之矛盾日益加剧终于在这个不易产生法律冲突的领域中催生了冲突。在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赖以产生的法律条件的论述中笔者着重突出了TRIPS协议对我国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产生及协调所带来的影响,也正是港澳台地区在TRIPS协议中的特殊身份使得我国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在具有一般区际法律冲突共性的同时具有其自己更鲜明的特色。 第二部分论及我国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表现形式,主要论及申请人条件、发明新颖性判定、专利权转让、代理以及著作权主、客体制度权限和救济制度等方面。笔者认为,四法域不同法律地位规范及实体内容的差异不仅可能导致实体权利的失衡,而且也给跨区域相关程序的操作带来诸多麻烦和不便,不利于四法域正常的知识产权经贸往来。因此,如何在一法域内保护其他法域的知识产权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三部分具体论述了解决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原则,之所以将这一问题单独作出一部分,是因为其是贯穿于解决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全过程的主线,是构建具体协调对策的理论基础.更因为解决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不仅要遵循一般区际法律冲突所遵循的原则,还有其必须遵循的特有原则,即修正和限制后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以及优先权原则.其间涉及多种具体不适用以上原则的例外,篇幅较多,特以单列. 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着力于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解决方略之探讨,从当前形势下最佳解决途径和长远阶段的宏观解决步骤以及微观上的具体适用机制三个方面展开.加退.笔者通过对解决区际知识法律冲突的各种途径进行逐一分析比较后结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特点和具体现状,提出了当前形势下的最佳解决途径一一由各法域分别制定各自的区际知识产树中突法,不同于国内绝大多数学者之一般主张.既而在这个基点上综合运用冲突法与实体法两种途径从长远角度安排宏观的解决步骤.最后,笔者进一步从微观上探讨解决这种冲突的具体方式,通过比较诉讼、调解与仲裁等方式的特点乏后结合部分台湾学者的观点,提出一种新的解决机制一一区际联合商事仲裁,并对其定性及适用的可能性、必要性和实践性问题作了详细阐述,从而认为,区际联合商事仲裁应是一种现实可行的解决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具体适用机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