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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作为一项灵活的资产管理制度,在英美得到了广泛充分的应用,大陆法系国家结合本国法律体系及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陆续的移植了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我国自2001年颁布《信托法》以来,信托业得到了发展,2014年末,信托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经达到了13.98万亿元,但信托受益权的流转在我国并不通畅。信托受益来源于对信托财产管理处分的受益,探讨信托受益权的流转,应明确信托财产的归属及信托受益权的性质。笔者试图分析上述问题,并对信托受益权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规则做了研究。本文除引言和结论之外,包含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信托受益权概述”,主要采用文献法,介绍信托受益制度起源的目的是为了解释英美法系信托双重所有权制度的形成原因,以解释大陆法系移植信托制度后信托财产的受托人所有权属性,进而阐述信托受益权的债权属性,为研究信托受益权流转适用的规则及信托登记做探讨。第二部分为“信托受益权流转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主要采用文献法及比较的方法,对信托受益权具有流转的内在属性、各国(地区)在信托受益权流转方面制度比较、以及我国信托受益权流转的模式等做了介绍,得出信托受益权内在具备流转的条件,外部具有流转的需求,但缺乏流转的规则,制约着信托受益权的流转,也导致流转中隐藏着风险。第三部分为“信托受益权的流转规则”,主要采用文献法及法经济学的方法,在缺乏具体操作规则的情况下,对信托受益权流转中的问题进行探讨,主要包括:1.转让宜以书面形式,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一致即生效,但对受托人的对抗应采取通知的到达主义。二重或双重转让情形,应以附有确定时间证书通知的到达为优先,但受托人已经对普通通知受让人分配信托受益为例外。2.信托受益权的继承主要对继承的例外情况作了说明,如信托合同对信托受益人的条件做了特别约定而继承人不满足条件的情况,如自由裁量信托等。3.在信托受益权质押中,探讨以信托受益权提供担保实为权利质押,由于无登记公示系统,信托受益权质押担保不能对抗第三人。第四部分为“信托受益权流转登记”,主要采用文献法及法经济学的方法,在我国尚缺乏信托登记规则的情况下,对信托登记和信托受益权流转登记进行探讨,包括:1.建议信托登记应遵循现有的财产和权利转移登记的习惯,在现有登记机构、登记系统上增加信托登记,并按照权属变更的要求分别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对权属变动不需要登记的信托财产采取建立统一的网络登记平台,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登记。在信托网络登记的平台上,增加信托受益权招商登记平台,为信托受益权的流转创造条件。2.信托受益权流转登记由交易当事人提出申请,信托受益权转让采取登记公示主义,信托受益权质押采取登记生效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