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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事业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民办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健全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时间。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民办教育的大力发展,中央政府才相继制定出台有关民办教育的规定和细则。简单说来,《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有规无法,确定立法,颁布实施。 《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施行三年来,各级政府纷纷制定地方性的教育法规或规章,把法律、法规中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规定落到实处,并使行政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保护和发挥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的积极性,为民办教育的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政策环境,关注并及时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在资金上给予大力的支持;利用公共教育资源积极主动发展民办教育,纷纷出台各种优惠政策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民办教育机构抓住机遇,因地制宜,探索出自身的发展道路,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在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民办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国不少地方的民办教育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涌现出一大批设施先进、管理规范、教学质量为社会认可的优秀学校。然而,也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深入,一些潜在的矛盾和问题开始显露并日趋尖锐。1、《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内容不够完善,虽然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条文中承认了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之间的平等法律地位,但在政府的政策实践中至今没有得到有效地落实,民办教育在其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造成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事实上的不平等待遇。首先是公、民办学校教师身份不统一;其次是公、民办学校学生的不平等待遇;再次是民办学校应有的招生自主权受到限制。2、《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内容冲突及不到位。首先是《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与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之间的冲突。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时未能充分考虑我国民办教育的实际情况,未能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地衔接,因此,《通知》中的一些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导致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落实,造成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事实上的不平等待遇。其次是立法内容的不到位。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都提到了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这些条款都没有对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作出相应的规定。而且在《实施条例》中规定:“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而对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在操作时存在歧视性规定。认为,在《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应该进一步明确这些条款的规定。再次是立法技术的缺陷。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条款中,对某些规定虽然作了原则性表述,但是规定比较笼统、含糊,在实践中难以理解和操作,给执行者带来了较大的自由解释和处置权。本文拟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状况以及实施中面临的比较突出的问题着手,通过与国外私立教育法的研究比较,借鉴国外私立教育法的长处,强化民办教育政策在我国民办教育发展中的作用,剖析民办教育产生问题的根源,并进行初步的探讨和认证,提出笔者的己见和建议。民办学校能否营利的问题一直以来争论较为激烈,《民办教育促进法》回避了民办学校能否营利的问题,只说允许其获得合理回报。但笔者认为如果能够允许开办营利性学校,当前民办教育立法中的许多难题都能够迎刃而解,我们应倾向于鼓励举办非营利性学校,允许举办营利性学校,将民办学校划分为“非营利”和“营利”两大类,对举办营利性学校的范围作出适当的限定,让办学者自愿选择,国家分别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进行管理和鼓励,这将是解决此问题的最好办法。 同时建议必须要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提高对举办民办教育必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民办教育宣传、明确教育法律责任;建立管理机构和协调机构;制定、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和立法;加强执法监督和检查,认真分析和研究国外教育执法与监督的有效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教育执法与监督机制,全国人大应充分发挥立法和法律监督职能,组织力量对各地落实、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调研或执法检查。各级政府要充分考虑民办学校的利益,把国家的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好、落实好,协作解决民办教育发展的深层次问题,让民办教育得到健康的发展。 总之,《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为中国民办教育建立了法律体系,建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经验总结和政策反思,尽快按照法律、法规精神谋求妥善解决问题的办法。实施规范、透明、公正、合理的行政监督和管理,使得中国民办教育的发展有法可依。随着政府先后推出的相关配套政策对民办教育的法律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舆论环境的进一步改善,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必将得到进一步完善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