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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金融市场中,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是必不可少的金融产品,对其有效的监管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是基金监督主体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基金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基金机构进行直接限制或约束,以促使其稳健运行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存在着运行缺陷,所以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保护投资者利益,培育良好的金融环境,发展资本市场的要求,使得国家对投资基金市场的监管必不可少。市场缺陷理论和法学上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共同构成了投资基金监管的理论基础。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程度不如西方发达国家,所以我国的投资基金监管需要借鉴其先进的监管经验。通过对国外的投资基金监管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结合我国投资基金监管中的本土性因素,我国当前投资基金监管思路应该是在健全法律体系的前提下,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以及第三方监管多层次的动态的投资基金监管架构。我们应该看到,虽然我国投资基金的监管水平在不断完善中,但是仍然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在监管法律体系方面,我国的法律建设并未与基金业的发展同步,基金立法缺乏必要的延续性,基金法亟需修订;在政府监管方面,中国证监会法律地位不高,监管权力相对分散;行业内部自律监管机制方面,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薄弱,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不力;另外,第三方监管亦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大力推进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工作,并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加快制定一些单行法规;完善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能,设立金融监管部;完善证券业协会的自律功能,重新界定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加强会计师、审计师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建设,建立权威的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体系,这些应该是我们投资基金监管制度完善的最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