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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从交通肇事罪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第一部分:这部分对交通肇事罪进行概述,包括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及交通肇事罪立法发展。交通肇事是指行为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交通肇事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特点,即交通肇事具有危险性,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本文从传统的四要件出发,论述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要素。最后介绍了我国关于交通肇事罪立法发展和变化。从整体上给读者一个有关交通肇事的清晰脉络。使得读者对交通肇事罪有更加直观和深刻的认识。第二部分:这部分对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首的行为分析,关于交通肇事能否适用自首制度在学理上存在争议,否定的观点认为行为人肇事后报警、保护现场、救治被害人履行了行政义务不构成自首,肯定的观点认为履行行政义务与构成刑事自首并不相互排斥,对于符合自首条件的应当认定为自首。通过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首的行为性质分析,对此进行准确理解把握。第三部分:讲述了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二次碾压,笔者区分两种不同情况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一种是肇事后行为人为了减轻自己多次赔偿责任,直接对被害人的二次碾压;另一种情形是肇事后,被害人在肇事现场被后续经过车辆二次碾压,并结合第一次被害人被撞后是否造成重伤、死亡结果及后肇事人主观故意及客观情形,来确定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最后分析了各行为人与被害人所受伤害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第四部分:讲述了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为了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找人“顶包”代替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以保住自己的名誉和社会地位。交通肇事与找人“顶包”是前后两个连续的行为,先是交通肇事、后是找人顶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争议:第一种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二种以交通肇事和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第三种以交通肇事罪和包庇罪处罚。笔者围绕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逐步分析,从肇事后找人顶包的理论争议出发,对找人顶包行为定性,最后给出处理建议都一一阐述,通过阅读本文能够让读者在司法实践中找到处理问题的一把钥匙。第五部分:讲述了交通肇事共犯的问题,交通肇事作为过失犯罪,在我国刑法罪名中有着“过失之王”的称号,但我国刑法总则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共同协作行为的危险性日益增多,并对社会构成危害,如果对行为人不加以规制,违背社会公平正义,笔者从我国共犯理论的立法沿革,刑法典规定与司法解释之间的矛盾,通过对过失共犯争议的理解把握,提出交通肇事过失共同犯罪的处理建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共犯理论的丰富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