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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国有企业改革过程的研究中,大多数学者都将注意力集中于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很少给予国有独资公司应有的关注。一部分学者一度对国有独资公司存在的合理性存在怀疑,甚至有些专家称“国有独资公司意义不大”。12005年《公司法》在法律上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存在加以明确规定,由此也证明了国有独资公司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其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无论是法律上还是政策上,国有独资公司都被作为一种根本不同于传统国有企业的企业组织形式并被寄予厚望。”“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一种缺乏制衡、效率低下的企业治理结构”,2目前国有独资公司尽管在形式上普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安排法人治理结构,但遗憾的是,这种脱胎于传统国有企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关系并没有理顺,也没有真正发挥其采取公司制的分权制衡效能,因此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的相关法律仍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根本之道。本文立足我国市场的需要,并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具有特殊性的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在对国有独资公司概念界定、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研究的基础上,立足于目前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主要相关利益制衡者——国资委、董事会以及监事会,找出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所存在的弊端及其原因,进而对其进行有效的完善,以达到建立现代企业,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的目的。本文研究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概述,文章首先界定了国有独资公司的范畴,即本文所研究的是处于实然状态的国有独资公司,并指出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接着分析了我国法律有关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及其特殊性,最后笔者认为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并不是万能的,它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所存在的问题:外部治理机关——国资委在国有独资公司制衡机制中无所适从;内部治理机关在国有独资公司制衡机制中独立性的缺失。第三部分通过分析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外相关国家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模式,以寻求最适合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第四部分则致力于研究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其完善主要通过三个方面来完成: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制约机制;构建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国有独资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监事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