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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迁是现代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人口流动现象。其成因、表现都十分复杂。迫迁对人权的侵害显而易见,避免迫迁因此与保护人权紧密联系在一起。本文拟从迫迁对人权的侵害和现有法律制度在避免迫迁方面的欠缺等方面论述确立免受迫迁权的必要性,并对此权利的设立提出一些自己的设想。 第一部分为迫迁概述。从迫迁的定义出发,在明确迫迁的特征后,讨论迫迁的原因以及迫迁者的范围,为本文以后的论述确立一个前提和范围。 第二部分将迫迁与人权结合起来讨论,明确了迫迁所侵害的一般个人的基本人权和一些特殊人群的人权。迫迁本身作为一种被迫的人口迁移现象,其特征就是存在人的流离失所,因此其最直接侵害的人权即为人的适足住房权,以及以其为主要要素的适足生活水准权。此外,迫迁还对一些特定的人的群体造成了更大程度的损害。迫迁对人权的侵害是国际社会采取各种手段避免迫迁的根本原因。 第三部分论述现有国际体制在避免迫迁方面的缺陷。虽然各国已经就迫迁对人权的侵害达成了一致,但现有的国际机制,无论从系统性、完整性还是从效力上说,都存在很大的缺陷,而存在这些缺陷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这样一个事实:目前缺乏有效的国际文件,将各国在个人免于迫迁的权利上所达成的共识确定下来,以便其能够得到统一的遵守。 第四部分对免于迫迁的权利做出了一些制度上的设计。免除迫迁以及保护个人在迫迁中的人权是一项浩大的工程,这项工程的地基越牢固,这项工程就会进行的越顺利。免于迫迁权正是这样的地基。这部分从免于迫迁权的定义、权利内容、各国的义务等各个方面做出了一些设想,参考了现有的国际人权法的体系和立法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