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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的出台,正式创建了特邀调解制度。《特邀调解规定》是经过各地法院长期的实践发展,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吸收、提炼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整合而成。特邀调解制度可以有效地整合社会解纷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满足当事人的多元司法需求。亦可以有效地解决非诉纠纷解决方式权威性不足的问题,引导各种诉讼外调解资源的规范发展。本文主要采取的是案例实证研究和比较分析方法等研究方法,以西湖法院和福田法院为样本,着重介绍两个样本法院中适用特邀调解制度的运行现状,以小见大,进一步的阐述我国特邀调解制度存在的普遍性不足。西湖法院的“特邀专家调解”和福田法院的“特邀爱心人士调解”,是在我国特邀调解制度发展基础上的进一步创新,同时也揭示了当前特邀调解制度存在的普遍性不足。通过对西湖法院和福田法院全院各类案件收案量、诉调中心收案量以及特邀调解收案量的对比,发现特邀调解员缺乏足够的案源;通过对比特邀调解员内部的案件分配情况,发现“大部分”的特邀调解案件集中于“小部分”的特邀调解员手中,内部资源划分严重不均匀,“挂名”现象比较普遍;对比特邀调解案件的收案量、办结量以及调解成功率,发现特邀调解成功的案件数量较少,更多的是转为立案,特邀调解成功率较低。作为初步结论,我国特邀调解制度在实践适用中并未发挥其应有作用和效果。据此,应当通过进一步细化特邀调解员选任规则,明确特邀调解案件适用范围,厘清特邀调解员的法律地位,杜绝“挂名”现象,扩充特邀调解经费来源后落实经费补贴奖励机制等方式,整体规划特邀调解工作机制,切实提高特邀调解制度的运行实效。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发挥其“疏讼减压”的制度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