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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更好地保护被害人诉讼权利为出发点,从不同层面深入研究了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论证了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当事人地位的合理性。并针对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当事人权利保护所存在的现实缺陷,提出了立法完善建议。 本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从刑事诉讼角度理解并把握被害人这一概念。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自身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告职能的当事人。本人认为,被害人具有以下特征:受侵害的客观性、被侵害权益的直接性、对侵害者的报应性、受损害的救济性和陈述内容的证据特性。 第二部分分别从历史沿革和当前世界各国立法对被害人诉讼地位的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在纵向比较中,笔者试图说明人类历史的发展对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影响;在横向比较中,笔者分析了世界各国对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共同特点以及局限性。 第三部分从三方面分析论证了赋予被害人诉讼当事人地位的合理性。第一,当前学界针对被害人当事人地位有不同观点,笔者对此进行了逐步论证,提出应该赋予被害人诉讼当事人地位的观点。第二,进一步分析被害人诉讼当事人地位的理论基础。第三,论证了赋予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价值。 第四部分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相应的诉讼权利进行了比较。另外,由于被害人作为自诉案件的当事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地位学界并无争议,因此,主要对我国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诉讼当事人地位的独特性进行了分析,在描述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同时,进一步论证了虽然有其独特性,但被害人当事人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第五部分认为,立法的不成熟以及立法与实践的差距造成我国被害人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方面存在诸多缺陷。本文着重讨论了被害人诉权方面的立法不足及完善、被害人当事人角色与提供证据角色的冲突及协调、被害人在诉讼各阶段的救济性权利的进一步完善、被害人知悉权的保障、被害人滥用诉权的预防以及存在的其他问题及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