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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具有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可复制性的共性,其区别其他知识产品最大的特征是还具有保密的特性。商业秘密的“无形性+保密性”,使其无法通过法律界定产权的方式获得保护,只能通过自我界定权利的方式实现自我保护,仅具有“内禁权”,但其“可复制性+保密性”,使其不可能排除平行权利的正当存在和排除他人而独占使用,不具有“外禁权”。商业秘密上述权源的缺陷,导致其不能被称之为知识产权,而仅仅是一项知识财产。但是,根据有序竞争秩序维持的道德要求和商业秘密占有的正当性,对商业秘密实施产权保护又具有很强的应然性,在其他知识产品以通过“公开权利”为代价,弥补其权源的无形性、可复制性等缺陷的前提下,商业秘密因保密的特性,保留并放大了其权利本源的缺陷,因此,商业秘密若要获得保护,在其行使和保护过程中,常常需要受到限制。具体而言,在商业秘密的使用过程中,需要权利人自我保障商业秘密的运行安全,即确定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道栅栏”;而在商业秘密寻求救济时,权利人又必须自我界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确立起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二道栅栏”。同时,在商业秘密权利人在自我保障的过程中,必须对独立发明、反向工程、公知技术、社会公益和他人利益体现充分的容忍。为此,本文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理论出发,通过分析商业秘密的权利属性,找出商业秘密权利本源存在的缺陷,从而为商业秘密的权利界定和权利限制提供可行的理论依据,并初步探讨权利限制的具体体现和限度,以求为商业秘密权利保护提供有益参考。正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论述商业秘密的权利属性,第二部分论述商业秘密的权利限制,第三部分概括性地总结出“保密的代价==权利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