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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境证件罪载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罪这一章节当中,相较其他与边境管理类相关犯罪,本罪条文看似简单,但其中存在不少问题,学者也有诸多争议,同时我国针对出入境所出台的有关法律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也产生了较大理念转变、态度转变,所以对本罪予以新思考以及新探究实属必要。本文分五个部分论述骗取出境证件罪所涉及的基本问题,第一部分论述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基本概念,分犯罪主体、客体以及犯罪对象三个方面。第二部分论述骗出境证件罪所对应的犯罪行为,首先欺骗对象方面,有观点认为,欺骗对象只能是中国边境管理的工作人员。但骗取他国签证,一样侵害了中国的出境管理的正常秩序,同时偷渡行为本身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在入境国,出境国的社会管理秩序一样受到侵害,如行为人为逃避刑事处罚或经济债务等问题,骗取他国签证合法出境,都会出现一系列后续的社会问题。因此根据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上进行区别,欺骗对象仍然是广义的,出境证件的签发机关均是欺骗对象。其次骗取行为的界定,司法解释对法条“弄虚作假”这一要件作了解释,但实践中弄虚作假的本质是身份信息的弄虚作假,使原本不符合出境条件的人可以顺利出境,因此对身份信息的实质性检验才是对弄虚作假这一要件的准确理解。最后就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意涵,如何理解“组织”二字,两高已对“组织”出台了对应的司法解释,而这一要件是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从犯罪构成以及司法实践综合考虑,该要件是主观要件。第三部分论述骗取出境证件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适用问题,也是本文重点论述的部分,分为五块,1、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区别,二罪的犯罪主体、客观方面、直接客体均不相同。2、骗取出境证件后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该怎么定义,根据司法解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的依照较重的处罚规定处罚;3、本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4、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若是行为人借助弄虚作假方式实现出境证件获取,那么便可被认定作既遂;与之相反,如果行为人虽实施了骗证行为,但基于意志外因素而未能实现出境证件的最终骗取获得,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照犯罪未遂来对待。5、骗领签证的思考。第四部分,对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立法提出修改建议,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这一要件存在滞后性,需要进行调整,可以将该要件改为从重情节,减少司法实践上的困惑。并且对出境证件修改为出入境证件。第五部分,对本罪所在的章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立法提出建议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