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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历来都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核心,也是承托各方利益博弈的焦点所在。二战之后,海上运输业发展迅速,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开始频繁发生,围绕承运人责任基础这一核心问题,国际上陆续出现了《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以及《汉堡规则》,集中体现了国际社会为统一海上贸易立法而做出的努力。然而,由于各个公约在利益平衡上的偏向性不同,吸引着不同的国家参与其中,造成了三大公约并驾齐驱的局面,给海上运输的实际操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最终将导致国际航运受到阻滞。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以促进现代航运业的发展就成为必然趋势,《鹿特丹规则》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诞生的。作为《鹿特丹规则》主干部分的承运人责任基础体现着公约的利益偏向性,引起了海商法学者的广泛关注,也成为其争先研究的对象。《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责任基础的规定相比传统公约创新了很多适应时代发展的新规定,对实践中的各方当事人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我国现行《海商法》制定于1993年,部分规定早已脱离海运实际,对于《海商法》的修改也应提上日程。因此,本文试图在对《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制度影响进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来探析我国《海商法》对《鹿特丹规则》的修法借鉴,以最大限度的发挥《鹿特丹规则》对我国相关海运实践的指导意义。本文除绪论和结论以外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理论概述。首先按照历史演进的顺序梳理承运人责任基础三种责任形式,在此基础上对《鹿特丹规则》分别从归责原则、免责事项和举证责任分配三个方面与传统公约进行比较,为后文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在前文的理论基础上,从宏观方面对《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责任基础进行简要评析。第三部分:在宏观研究的基础上,具体讨论《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制度影响,包括对承运人、货运人、港口等各方当事人的影响,对后文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建议,予以一定的支持。第四部分:从我国海运实际出发,概括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必要性,并归纳总结我国《海商法》对《鹿特丹规则》的借鉴以及变通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