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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出于利益驱使,抑或是单单为了追求胜诉,滥用诉讼权利重复提起诉讼的现象不在少数。庞大的诉讼需求面对有限的司法资源,如何规制重复诉讼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这一情形,我国2015年《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247条对禁止重复起诉规则做出了规定。该解释一定程度上可以统一法院对禁止重复起诉规则的适用问题,但禁止重复起诉规则牵涉的理论范围较广,远非单一条文所能涵盖,更何况《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中简简单单一条,并不能全面阐释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相关问题。学界数年来对重复起诉的问题并无统一定论,有些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无明文规定,不同的理论使得对这一条款理解各不相同,这些问题仍旧阻碍了人民法院的适用。本文主要围绕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讨论,从识别标准的基础理论出发,结合我国国情,就我国现有制度规定缺陷、理论系统缺失提出建议,更好的厘清重复起诉问题并进行有效规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重复起诉及禁止重复起诉内涵界定,通过禁止重复起诉的基础理论和相关概念,初步了解禁止重复起诉并揭示其独有的功能效用。第二部分聚焦于重复起诉的理论识别,纵观现有的理论探寻各类识别标准,就主流而言,着重于诉之要素识别的内容,通过当事人、诉讼标的来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除去主流之外,理论界人有一些新兴观点文章中也稍有涉猎。第三部分为禁止重复起诉的实务检视,在了解我国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后通过案例引入,有效分辨我国的识别标准存在的一些问题,再加上对现有法条的解读,旨在明确我国现行规定中有待完善的部分。文中会贯穿德日等典型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度设计或理论学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借鉴之意。第四部分集中阐述禁止重复起诉在识别标准上的完善。现有理论空白亟需弥补,模糊概念仍需界定,司法实践中的识别细则有待归纳整理。结合以上几个部分,对识别标准提出有一定参考性的建议,旨在推动禁止重复起诉制度更加良好有序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