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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也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关于治理腐败最为完整、全面的一部法律文件。我国于2003年加入该公约,作为缔约成员国之一,我国有义务参照《公约》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进行完善,将我国的反腐败机制和理念与国际接轨,使我国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更有成效。 本文仅对《公约》中定罪实体法部分进行研究,主要目的也是文章的创新之处是将《公约》与我国刑法进行比较,提出具体的对我国刑法完善的建议。 本文首先对《公约》规定的每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历史演变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其次,将《公约》的规定与我国《刑法》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最后,提出具体的适应我国国情的对《刑法》完善的建议。 在此,将本文对我国《刑法》提出的几点建议介绍一二,如:将我国《刑法》中贿赂的范围扩大为“不正当好处”,主体范围扩大为“公职人员”,行贿方式扩大为“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实际给予”,将腐败犯罪规定为洗钱的上游犯罪;取消有关贪污罪数额的规定;将我国《刑法》中挪用罪的对象规定为“任何财产、公共资金、私人资金、公共证券、私人证券或其他任何贵重物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