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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一种古老且时至今日仍常见多发的犯罪。我国1979年刑法以及后来的单行刑法,均未规定此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机关借鉴外国刑事立法经验,并根据我国社会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增设了侵占罪。当前,理论界对侵占罪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讨,提出了不少理论和见解,但也存在着诸多的争论。实务界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疑难问题也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不利于法制的协调与统一。因此,本文的撰写具有极强的针对性,也具有较为明显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运用综合分析、系统分析、比较分析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开展研究。基本思路是以现行刑法对侵占罪的规定为依托,对侵占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的若干疑难问题从理论、实践层面展开研究,并试图有所创新,以期准确、全面地对侵占罪予以理解和把握。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约5万字。论文的宏观架构与主要内容安排如下: 第一部分:侵占罪的对象范围。根据刑法的规定,侵占罪的对象包括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和第2款规定的“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笔者在该部分中首先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作出界定,其次对“遗忘物”与“遗失物”予以阐释,认为二者实际上同为一物。再次,对“埋藏物”的含义作出正确的理解。最后,对不动产、知识产品、非法财物等几种特殊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作出分析。从而为以后部分的论述打下基础。 第二部分:侵占行为的界定。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客观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即侵占行为。因此,在认定侵占罪的时候,最根本的是要正确的界定侵占行为。该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首先,笔者指出侵占行为的本质是“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并对此做出论述。其次,笔者指出构成侵占行为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合法持有是侵占行为构成的前提;拒不退还或交出是侵占行为构成的核心或实质;基于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是必不可少的主观条件。对侵占行为构成条件中的一些疑难问题,笔者予以了充分的论述。最后,是对侵占行为的认定。侵占行为因刑法第270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犯罪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笔者根据侵占对象的不同而着重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侵占遗忘物以及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