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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起来,在一定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审查逮捕是审前程序的重要环节,既是对侦查权的监督,也是追究犯罪、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笔者对近三年来,滁州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的情况作出统计、分析,从中发现审查逮捕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提出如何提高审查逮捕质量的建议,以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笔者在论文的第一部分首先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审查逮捕条件的规定作出分析,分为一般逮捕条件、径行逮捕条件和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可以转为逮捕的条件三个方面,并对比旧刑诉法,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审查逮捕的三个条件作出论述。第二部分通过调查滁州市检察机关2010年到2012年以及2013年1-5月的统计表格,笔者对滁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进行了说明。第三部分笔者通过分析得出审查逮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逮捕率较高,捕后案件质量存在问题、将逮捕等同于羁押,逮捕措施滥用、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司法资源浪费四个方面。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对逮捕性质的认识存在偏差、法律对于逮捕的适用条件规定模糊、对逮捕的功能认识存在偏差、审查逮捕案件采取的是行政化的审批程序、司法人员的人权意识淡薄五个方面。第四部分就新刑诉法的实施对审查逮捕工作的影响主要有:对逮捕的适用条件作出细化、对逮捕的执行程序作出规范、审查逮捕决定的审查程序得到完善、确立了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工作职能、新刑诉法将考验侦查监督部门的队伍素质及执法办案能力。第五部分就如何提高审查逮捕质量,提出几点建议:从根本上转变观念,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审查逮捕时加强证据审查,要认真落实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要更加重视可能处刑条件,减少对轻罪的批捕、制订新刑诉法实施细则,为侦查监督工作提供保障、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尤其要重视逮捕必要性原则、加强对侦查机关(部门)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积极探索创新,细化捕后羁押审查制度。结语提出了调研的体会,逮捕措施的采取必须受到限制,应贯彻最低度和必要性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甚至避免审前羁押,以充分保证人权。树立“慎捕”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