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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具有我国特色的一项制度,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先行赔付有利于有效落实中介机构的责任,遏制欺诈发行行为,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1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是以当证券市场出现欺诈上市的情形时时,先行赔付承诺人在承担责任的证券欺诈民事赔偿诉讼之前先行赔付投资者的损失的方式来保护投资者,同时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定,也有助于遏制欺诈发行事件的发生,所以值得大力推行。但从目前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实践来看,仍然暴露出很多问题,本文拟从现实发生的案例出发,来研究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并分析现行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存在的不足,最后再提出关于完善先行赔付制度的几点建议。本文的主体内容大致如下:第一章主要概述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该章节首先列明了目前各方对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下的定义,然后在综合分析先行赔付制度内涵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出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概念;其次,在明晰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其特征,包括适用的范围、责任基础、赔付时间以及其有进行追偿的权利等,以便更好地把握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内涵;最后详细地阐述了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在保护投资者方面的意义,同时还明确其在稳定市场和提高证券市场业务水平方面的作用,用以强调该制度存在的积极意义。第二章主要分析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现实实践案例,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先行赔付制度。首先,简要介绍了三起先行赔付制度的案情:目前我国实践中已完成了两起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案件,另外一起目前还只是公告了会进行先行赔付,但其先行赔付协议仍还处在草案阶段,并未进入真正实施阶段。其次,结合案例分析,明确了先行赔付协议的性质。再次,在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分别分析了实践中赔付的内容,包括范围,赔付金额的计算。最后,讨论了专项补偿基金。专项补偿基金是先行赔付主体为受损投资者设立的,专门用以赔偿其损失,此处的讨论包括专项补偿基金的运作和补偿金的支付。第三章是在前述概述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分析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首先,目前还未出台与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相关的法律,导致该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地位欠缺。其次,从目前证监会的态度来看,倾向于将先行赔付制度的赔付主体限定在保荐机构中,但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在法律规定中保荐机构并不应当比其他市场责任主体承担更多的责任,并且如此规定极容易产生成本转嫁的问题。再次,虽然前述明确了赔付协议属于和解协议,虽然符合实际,但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如: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中任何一方的不予遵守都将导致之前为达成这一协议所付出的努力付之一炬;另外和解协议还受限制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即如何处理该赔付协议在对第三人的效力上也存有瑕疵。复次,赔付方案在制定的过程中缺少投资者和第三方独立机构的参与,其程序上也存在一定的瑕疵。最后,先行赔付制度目前对于先行赔付主体的保护上也显示出了它的不足。目前证监会鼓励该制度的建立,所以在IPO的过程中会有优先通过有先行赔付承诺的发行人,这实际上造成了对先行赔付主体的“绑架”,并且对赔偿后如何进行追偿也没有进一步的规定,若先行赔付主体不能将其先行赔付的金额追偿回来,则先行赔付主体在进行承诺的时候就会更加谨慎,反而不利于该制度的而建立。第四章主要是针对上述先行赔付制度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些建议。第一,在总体上要加强先行赔付制度的法律制度建设,明确其法律地位,要坚持原则和具体的相结合,增强其的可操作性。第二,完善先行赔付制度的实体部分。其中包括扩大先行赔付主体的范围,进一步明确赔付的范围和金额的计算,明确先行赔付协议的效力等。第三,在程序上也要进行完善。包括签订环节的提示义务和增加赔付协议制度过程中的听证环节。第四,要加强对先行赔付主体的保护,以平衡各方利益,促进该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