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问题研究

来源 :哈尔滨工业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unyu198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世纪是国际法迅速扩张的主要时期,从这个时期国际法发展总的结果看来,国际法的不断扩张逐渐填补了国际关系规范的空白。但是,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近几十年来国际间相互依赖加深,使得国家对国际法争端解决机构的态度发生了显著变化。这体现了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朝着机构化推进,即从特设程序发展为新的永久性程序。因此,许多国家越来越倾向于将涉及国际法重要领域的争端提交审判,并基于此目的,接受具有强制管辖权的常设国际性法院和法庭管辖。在国际司法机构大量建立并得到国家认同的同时,国际司法机构面临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在缺乏中央立法机关的情况下,大量新的司法机构与准司法机构地产生与扩散导致其在很大程度上难以协调。另外,国际法院与法庭的管辖权会产生重叠,即一个确定的争端会被提交一个以上的司法机构审查。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传统管辖权规则,如未决案件原则与已决案件原则适用存在障碍,并缺少国际统一的判定标准;第二,主张强制管辖权的国际司法机构增多;第三,不同国际司法机构赋予诉讼主体的地位不同,并有些国际司法机构主张超越国家的属人管辖权;第四,建立国际司法机构的国际规约未对管辖权范围做出详细界定。以上原因导致国际司法机构间的管辖权冲突的产生,而这种问题伴随着国际司法机构地扩散将会日趋严重。从而导致其与相同或不同国内司法体系的尴尬局面,并造成如挑选法院,平行诉讼,缺少最终判决,判决相互矛盾,最终加速国际的碎片化。从近年来国际司法机构审判的案件,如爱尔兰诉英国案和智利诉欧洲共同体案看来,国家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期望选择对自身有利的司法机构进行审理,而国际司法机构由缺少统一的对管辖权的调整规则,由此造成国际法碎片化加剧并浪费国际司法资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国际司法和国际政治两方面进行改革,但当前条件下改革国际法院与法庭体系难以实现,而应当考虑采用较为温和的方式,并借鉴基于国际私法所提出的国际礼让原则,同时辅以国际司法机构间信息交换,最终减少国际法院与法庭的管辖权冲突。
其他文献
在世界人类文明发展史上,唯一没有中断过的古代文明就是以孔子的儒家思想作为基础的中华文明。孔子的法律思想经过漫长的岁月,无数的曲折与坎坷,慢慢的融入人们的社会生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