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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效率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永恒主题,都是法律的重要的追求价值。两者的关系如何、两者之中何者优先、能否达到统一、在什么层次上达到统一等问题,从来没有统一的定论。具体到劳动法律关系中,公平与效率同是劳动法追求的目标,是劳动法基本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目,我们如何处理两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本文试从两个层次上加以论述。首先,公平是劳动法的重要价值选择,劳动法以劳动者基本权为中心,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法恒定的价值追求。但是在当代效率背景下,劳动法追求公平的同时,不应忽视效率价值的实现。笔者认为,我们不应抛开具体的历史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制度等各种因素空谈两者的关系。我们也不可能对公平与效率的和谐关系的确立提出一个静态的量化的协调基准,两者的关系随着诸多决定因素而处于一个相对的动态的变化之中。因此我们对公平与效率的协调不应苛求一个永恒不变的标准,而应立足于历史,把握好现实,以动态的视线考察,根据不同历史阶段劳动立法的不同价值追求、社会不同发展时期对公平的要求与对效率的要求的两种力量对比进行选择。只有采取这样的动态协调基准,其结果才能是符合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发展要求。因此,脱离具体的历史背景空谈“公平优先”或者“效率优先”都不能正确的反映两者的客观联系。公平与效率的协调基准不是一成不变的统一的放之万世而皆准的,而是应紧跟历史的发展步伐,根据不同时期的要求采取不同的协调基准。 其次,本文在论述了劳动立法对于公平与效率的价值选择后,在第二个层面上进一步指出在维护公平的同时如何促使效率最优化。劳动基准和集体合同,作为劳动法实现公平的两种主要手段,却对效率有着不同的影响。在当代效率背景下,劳动法应选择更能在维护公平的同时促进效率最优化的集体合同做为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手段。立足我国国情,结合先进国家的立法例,我国对劳动关系的调控应以集体合同为主、劳动基准为辅。我国只应在最低限度内规定劳动标准,充分尊重劳资双方合意,实现公平与效率两种价值的动态协调关系。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共计三万字。全文分为引言和正文两大部分。 在引言部分,本文指出,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处理公平和效率两者的关系时,不应脱离不同的时代背景、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其他具体因素,从理论上空泛的抽象的谈论两者关系,不应割裂两者的有机联系,不应片面的主张效率优先或公平优先而忽视两者的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内在联系。笔者认为,本文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论述应将其具体置放在劳动法律关系中考察,结合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对其做出论述。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公平与效率进行了界定,然后进一步指出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笔者从劳动立法的不同历史阶段对公平与效率的价值选择以及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目的的本质差别这两个方面论述了在当代效率背景下,要求劳动法在追求公平时,要以最能促使效率最优化的方式作为,效率已经成为当代劳动法的重要价值取向。 本文第二部分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对劳动基准和集体合同这两种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重要手段进行了分析。在劳动基准方面,以最低工资制度为例,通过对劳资双方的效率影响,指出过高的劳动基准不利于效率价值的实现。指出相对于劳动基准,集体合同在肩负实现公平价值的同时,更能通过促使劳资双方作为契约主体的实质平等而实现契约自由,在追求公平的道路中显得更具灵活性,更符合现代社会对效率的要求。因此,在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两种手段中,我国应以集体合同为主、劳动基准为辅。 本文第三部分对当代效率背景下我国劳动基准和集体合同制度进行了思考并指出了存在的某些尚需改进之处。在劳动基准部分,对于如何正确对待发达国家提倡的国际劳工标准进行了重点阐述,指出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发达国家将劳动基准与自由贸易相结合的政治、经济上的目的,指出脱离一国国情的过高的劳动基准会提高资方成本、削弱该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在集体合同制度部分,对我国订立集体合同的主体一工会及罢工权进行了分析。 本文第四部分为结语。对本文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