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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经济的蓬勃发展,其不仅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也成为了我国国家崛起战略的一个重要突破口,但随着信息技术的革新,“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及其技术运用给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云计算”这一具有现代信息服务的技术形式,在不知不觉间已经深深的渗透到我们的生活当中。可以说云计算的时代已经到来,在这种依赖网络数据传输、计算、存储的技术中,个人信息作为连接互联网与消费者或者说个人信息权利人的一个重要元素,就会直接暴露于云服务的提供者,间接的暴露于其他可能获取个人信息的人,这种新兴技术不断的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挑战的情况下,我国尚未制定一部专门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那么制定出一部与时俱进并具有前瞻性的对个人信息权法进行很有必要。本文从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和保护的理论基础入手,探讨个人信息权的权利来源与法律属性。由于个人信息权在很多方面与隐私权产生了极大关联,更有部分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采用将个人信息视为隐私权保护的实例。但实际上,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虽然存在很多联系,但其二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将个人信息权视为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方式,虽然符合实用主义精神,但这种方式也存在诸多弊端,本文对两种权利进行界分和探讨,以探讨个人信息保护的策略;结合技术发展的背景,本文总结了再云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侵权的特点,并逐点支出,在该背景和形式下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当今世界已有部分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立法,本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各取一个代表进行比较,为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和找出其中的不足。另外从行政作为和行政立法的角度,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自己的建议,并在行业自律、个人意识、立法规制等层面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尽可能全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