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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和组织依法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对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及效果表达利益、意愿和主张,影响政策制定、执行与完善的行为,它包括公众在公共政策形成和实施过程中直接施加影响的各种行为的总和。广义的公共参与涉及社会公众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全方位参与。狭义的“公众参与”是公共行政背景之下的公众参与,指非政府的个体或团体等社会公众试图影响和推动政府系统决策过程的活动。
公众参与有监督功能、维权功能、民主法治功能和协调功能。公共决策中引入公众参与有利于实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有利于巩固执政基础,增强党和政府的合法性;有利于实现公共决策的公共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
我国公众参与民主制度在文革前虽已创制,但质量不高,文革中又遭受严重扭曲。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公众参与取得很大发展。我国现行公众价格行政参与的主要类型包括:参与价格行政立法;参与价格行政执法;参与基层价格自治,参与对价格问题监督管理以及参与公共价格行政决策。
从参与类型看,我国目前政府价格政策制定中的公众参与主要有政府议程和公众议程两类,政府议程包括制度化的价格听证和非制度化参与的征求意见。价格听政制度的法制化始于1998年,后经多次修改不断完善。征求意见按照公众参与面的大小可分在媒体上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是建立政府价格决策专家咨询机构、通过不定期召开公众座谈会征集与政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等三种。公众议程也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媒体舆论参与对价格议题的公开讨论;二是通过人大、政协提案形式或经党委、政府首长批转表达民意;三是公众通过对价格部门进行绩效评议等监督方式就某些政策表达意见。
目前我国价格听证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听政代表的产生不科学;参与价格听证的代表缺乏良好的履职能力;听证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还不够;对听证方案财务审查环节存在缺陷;听证的法律效力不明确以及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非制度化参与存在的问题包括:参与无序化;参与能力低;参与程度不深;代表性不足;参与效率不高。
为解决公共价格决策公众参与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是通过健全听政代表遴选机制、提高代表的参政能力、消除信息的不对称、严格把好成本初审和正式核算关、明确听证的法律效力、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等方式完善价格听证制度;二是改进价格决策运行机制,引导公众参与有序成长,其中包括:1、在政府制定价格的程序、价格决策的集体审议、价格决策的综合协调等方面健全价格决策中枢机构;2、加强价格信息、咨询等决策辅助系统建设;3、加大价格政务公开力度,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试行公开定价和公开审理制度,加强公开载体建设。4、完善公众参与的各项法规制度;在政府公共价格决策程序中植入公众参与环节,设定公众参与的程序与方法,明确公众参与的范围、途径和方式。5、积极拓宽公众参与渠道;6、建立政府与公民双向沟通的互动机制,健全公众参与的监控评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