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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房地产企业与其他破产企业一样,都会涉及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等一般优先权。同时,由于行业特性,围绕着建设工程还将产生购房者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担保物权三类特别优先权。房地产企业破产时权利争夺异常激烈,优先权之间权利顺位的厘定极大影响整个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现有的法律规定不但未能针对优先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如何确定提供规范且完整的指引,而且也缺乏优先权(尤其是建设工程上的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如何适用的明确规范。文章通过分析购房者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具体适用,最后确定在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优先权的权利顺位和权利平衡。本文将从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优先权顺位视角出发,分五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介绍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涉及的优先权类型(包括一般优先权和建设工程上的优先权),并将建设工程上的优先权作为切入点展开论述。第二部分介绍购房者优先权,通过分析其权利优先的成因和界定权利主体的范围,确定购房者优先权的基本内容,指出可以作为优先债权的情形和只能申报普通债权的类型;并强调,对购房者权利保护的完善,需要管理人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及时处理涉及这一群体的各种问题,并辅之以《破产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共同配合。第三部分介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通过分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原因,确定该权利属于优先权范畴。并阐述当前在破产程序中,权利实现的困境为法律规定不明确和其他权利主体的阻碍。最后指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实现的路径为明确法律规定,包括权利主体、工程价款范围和行使期限;同时发挥管理人积极作用,有效推进权利的实现。第四部分为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受偿。文章首先分析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经济意义和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的价值所在;其次指出该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受到的限制,主要表现为担保财产变价的中止和表决权上的限制;最后指出担保物权尤其是建设工程担保物权在不同破产程序中的实现方式。最后一个部分为厘定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优先权的权利顺位,通过比较一般优先权与特别优先权之间的权利顺位、特别优先权内部的权利顺位,最后得出特别优先权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待有剩余部分,再按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的权利顺位清偿;而特别优先权内部的权利顺位为购房者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后为建设工程担保物权。在确定优先权权利顺位的同时,也提出对劣后优先权利益的平衡措施,希望能为完善我国房地产企业破产中优先权顺位制度提供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