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主动归案、节约司法成本具有重要意义。刑法对自首制度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又充实了自首制度的内容,然而,由于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在自首认定问题上依然存在诸多争议,有待探讨;同时,在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如何正确运用自首制度、真正实现刑罚目的,也是一个值得研讨的课题。本人在基层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遇到过许多自首方面的疑难问题,以此作为选题,正是对多年积累的思考和研究的一次系统总结。本文从自首的基本理论入手,结合自首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对自首认定的相关争议问题及自首的处罚进行研究,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自首制度概述。分别论述了自首的概念和本质,在分析相关争议观点的基础上,认为“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不是自首概念的必备要素,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及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而自首的本质是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志把自己交付国家追诉。上述自首基本理论的研讨,为下文的展开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一般自首的认定。在分析理解“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成立要件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案例,对司法实践中相对疑难的“形迹可疑”自首、接到司法机关口头通知后自首、由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交投案及未交代赃款赃物去向的自首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认定,提出从形迹可疑人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时,不能一概否认其自首,除非该物品是能够证明其犯罪的重要证据、使其升格为犯罪嫌疑人等观点。第三部分准自首的认定。先探讨了准自首的适用主体,提出准自首适用于未逃跑的被采取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监狱等羁押场所执行拘役以上刑罚的罪犯;后研析了准自首的客观要件,认为把握“司法机关还未掌握”,要从具体案件的客观实际出发,以司法机关实际掌握情况为标准;而“其他罪行”应包括同种罪行。第四部分自首认定中的特别问题。一是探讨了数罪自首问题,认为一般自首情况下异种数罪自首部分的效力不及于全案,同种数罪则应区别对待,当交代罪行部分重于未交待部分的,以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为由认定全案自首;二是探讨了交通肇事罪自首问题,提出交通肇事自首应存在于该罪各个刑罚档次范围内;三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职务犯罪自首的特点、具体认定进行了全面的论述。第五部分自首的处罚。一是探讨了自首从宽处罚的依据,认为理论依据是基于人身危险性较小及节约司法成本,且明确了法律依据中“犯罪较轻”的标准;二是探讨了自首从宽的具体适用,在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以予以从宽为原则,不予从宽为例外,具体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供述情况等因素把握从宽的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