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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是否应当存在,学者们一直争论不休。随着《物权法》的颁布,不动产物权适用善意取得已经确立,所以再讨论这个问题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不过有些相关问题还需探讨,如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与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关系、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等。正是基于此,本文未探讨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存废问题,主要探讨的是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适用问题,以适用限制为主线,首先讨论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以明确哪些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其次讨论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以正确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再次讨论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成立障碍,阐述了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错误赔偿、不动产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成立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影响;最后讨论的是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适用中的相关问题。可以说明确了这些内容从另一个角度说也是明确对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适用限制,我想通过本文的内容使得自己对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有更深入的了解,为以后的审判实践打下基础。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概述。首先,对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概念、特征进行阐述;其次,分析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定位:最后,分析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与相关制度的关系,包括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与罗马上的取得实效和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与不动产物权公信原则。第二部分是分析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包括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用的情形和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适用的不动产物权。第三部分是分析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首先,分析了有偿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成立要件;其次,分析了无偿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最后,分析了善意取得适用中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第四部分是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成立障碍。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错误赔偿、不动产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五部分是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若干问题。包括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回首取得、登记机关的审查权限问题、权利人的利益保护、房地一体流转下的善意取得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