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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深,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也愈发激烈,而提高创新能力,拥有强大的科学技术创新能力,无疑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极重要指标。在我国,潜力极大的科技创新能力并没有转化为现实的竞争力,主要是因为制度规定不合理,没有正确的引导科技创新,特别是为平衡职务发明人与单位之间权益而设立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存在缺陷,无法有效保护职务发明人权益,平衡科技创新带来的利益。人力资源是社会发展资源的第一资源,特别是在科研领域,缺少人力资源的积极创造和献身投入将无法实现科技创新与技术转化。因此,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提供良好完善的制度,保障发明人的权益,提高发明人的工作积极性。在我国职务发明人处于权利绝对弱势的情况下,为了切实保障职务发明人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以求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发明人的权益。但是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上来看,我国现有职务发明奖酬制度仍有许多不妥之处。为了更好的细化职务发明奖酬制度,促进职务发明人积极性,我国又寻求立法,有必要借鉴域外已有完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国家的经验,从他们的制度建设中总结经验,针对我国目前制度问题找答案,为《职务发明条例》的完善与实行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正文部分首先从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历史渊源进行分析,得出该制度产生、发展的自身特点及其应遵守的法律原则分析;其次,从我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现况出发,找出我国目前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立法上、司法实践上和制度实施研究上的不足,从而得出我国需要更进一步完善制度的结论;再者,从我国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出现问题的原因上进行分析,明确权属对于奖酬分配的重要性,以及分别区分对待国有单位及民营企业,论证奖酬制度需要满足不同性质单位的需求,同时提出我国奖酬制度缺乏操作规范性的问题;再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我国制定《职务发明条例》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