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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口的剧增使原本就很紧张的建筑用地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城市建筑不得不选择向高层发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种复合性的权利,包括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三项权利,其中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核心权利,同时它也是三项权利中在实践中引发纠纷最多的权利。我国《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虽然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了规定,但是对共有权规定的相对粗陋,不能满足解决纠纷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加以分析。
本文首先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概念入手,以日本、美国、意大利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现行法律作为参考依据,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构成进行基础理论分析,包括共有权的特征、性质、客体、内容。根据基础理论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及不同学者的观点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纠纷较为集中的共有部分进行了分析,进而将纠纷类型化。通过对共有部分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笔者的观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是指以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为标的物,全体或部分业主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之规定享有的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特征包括:主体身份复合性、客体范围广泛性、分类多样性等。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法律性质,学界存在四种不同的观点,通过比较分析应当认定其性质为共同共有为宜。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即为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中的共有部分。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可以分为全部共有部分与部分共有部分、法定共有部分与约定共有部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包括: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对共有部分的收益权、对共有部分的修缮改良权;义务包括:合理使用义务、费用分担义务、维护保存义务。
实践中,楼顶平台、车位、小区绿地、小区会所上发生的纠纷较多,确定它们的权属,是正确处理共有部分问题的关键。而正确确定共有部分权属的前提,即为准确界定上述共有部分的范围。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和不同学者观点的分析,认为这些建筑物共有部分应当归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所有。同时,笔者进一步分析各共有部分的专有使用权存在的问题。以楼顶平台为例,开发商无权在楼顶平台上为特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设定专有使用权,但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决议或者规约约定由特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外的第三人享有。此外,《物权法》第73条中“明示属于个人所有”以及第74条第1款“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规定,涵义尚存在模糊之处,给实践中处理车位、车库和窗前绿地问题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有待立法、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制度,是解决生活中日益增长的建筑物共有部分纠纷的理论依据,同时,也是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深远的意义。笔者希望本文的分析、论述,能够为解决这类纠纷提供一些帮助,进而为我国的法治建设事业,尽绵薄之力。
本文首先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概念入手,以日本、美国、意大利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现行法律作为参考依据,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构成进行基础理论分析,包括共有权的特征、性质、客体、内容。根据基础理论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及不同学者的观点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纠纷较为集中的共有部分进行了分析,进而将纠纷类型化。通过对共有部分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笔者的观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是指以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为标的物,全体或部分业主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之规定享有的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特征包括:主体身份复合性、客体范围广泛性、分类多样性等。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法律性质,学界存在四种不同的观点,通过比较分析应当认定其性质为共同共有为宜。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即为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中的共有部分。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可以分为全部共有部分与部分共有部分、法定共有部分与约定共有部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包括: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对共有部分的收益权、对共有部分的修缮改良权;义务包括:合理使用义务、费用分担义务、维护保存义务。
实践中,楼顶平台、车位、小区绿地、小区会所上发生的纠纷较多,确定它们的权属,是正确处理共有部分问题的关键。而正确确定共有部分权属的前提,即为准确界定上述共有部分的范围。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和不同学者观点的分析,认为这些建筑物共有部分应当归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所有。同时,笔者进一步分析各共有部分的专有使用权存在的问题。以楼顶平台为例,开发商无权在楼顶平台上为特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设定专有使用权,但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决议或者规约约定由特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外的第三人享有。此外,《物权法》第73条中“明示属于个人所有”以及第74条第1款“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规定,涵义尚存在模糊之处,给实践中处理车位、车库和窗前绿地问题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有待立法、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制度,是解决生活中日益增长的建筑物共有部分纠纷的理论依据,同时,也是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深远的意义。笔者希望本文的分析、论述,能够为解决这类纠纷提供一些帮助,进而为我国的法治建设事业,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