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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中,家政服务瑕疵纠纷是典型的纠纷类型。在家政服务瑕疵纠纷情形下,家政服务瑕疵的判断及其法律救济问题成为需要重点研究并加以解决的问题。但是由于民法学界对家政服务瑕疵的判断问题的研究本来就很少,多是在家政服务合同研究偶有涉及,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关的专题研究。审判实践中对于家政服务瑕疵如何判断及如何救济也存在诸多争议,没有形成统一的判断标准。本文尝试对家政服务瑕疵进行系统研究,追本溯源,确定家政服务瑕疵的内涵界定和具体的瑕疵类型,意图以现行的《民法》和《合同法》等相关规范为前提,重点论述家政服务瑕疵的判断标准,并着重探讨家政服务瑕疵的违约责任构成、具体的承担方式,以期可以对我国家政服务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借鉴。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语部分外,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笔者首先对家政服务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家政服务所固有的特征,为最后的服务瑕疵救济方式的选择奠定基础。随后,对家政服务瑕疵概念的历史渊源进行了论证,认为家政服务瑕疵是民事行为瑕疵的一种表现形式,着重分析了民法范畴内物的瑕疵和民事行为瑕疵两类瑕疵的定义及其判断标准,由此对家政服务瑕疵的内涵外延进行更为精准的定义。最后,根据家政服务瑕疵乃家政服务合同履行瑕疵的实质,将家政服务瑕疵进行类型化分析,为后文的法律救济方式提供分类适用的基础。第二部分,重点论述了家政服务瑕疵的判断。首先对服务合同理论研究中服务瑕疵的理论学说进行阐述,以此为尚无专门理论学说的家政服务瑕疵判断标准的界定提供理论借鉴,选择适合于家政服务瑕疵判断的理论学说。其次简单分析了我国司法裁判实务中对家政服务瑕疵判断的情况。最后,重点分析了我国在实务中对家政服务瑕疵进行判断时应该考虑的具体因素。第三部分,重点研究家政服务瑕疵违约责任的构成及其救济方式。首先是确定了对家政服务瑕疵违约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对于家政服务瑕疵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确定,笔者着重从家政服务与有形物之间的区别对家政服务瑕疵违约救济的影响问题、家政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保护平衡问题两个方面分析,认为目前法律体系下,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仍是较为合理的选择。对于家政服务瑕疵的违约责任构成要件,笔者从现行《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出发,分析家政服务瑕疵违约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其次是对家政服务瑕疵违约责任的具体救济方式的适用进行具体阐述。对于家政服务瑕疵违约责任的具体救济方式的讨论,主要是从各种救济方式适用的构成要件、适用的家政服务瑕疵类型等方面进行展开研究的。最后是对家政服务瑕疵情形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的处理进行了简要论述,认为消费者和其他合同情形下责任竞合一样,可以行使选择权,要求家政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不同的是,在违约责任中,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违约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