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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投资行为指除中央政府以外的各级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从事投资以增进公共利益或自身利益的行为。地方政府投资不仅包括地方政府的财政投资,而且包括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或担保、银行贷款、企业直接投资(自有资金、外资和资本市场融资等)各种资金在内的总投资。地方政府投资既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工的必然要求,也是地方政府履行职能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权利的下放和分税制的实施,使地方政府具有了独立的政治、经济利益,地方政府对地区经济发展责任的增强使其投资有了外在动力,中央政府财税及其他经济事务权利的下放则使得地方政府投资成为可能。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地方政府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和社会投资的行为主体,其投资行为在促进地区经济增长、优化地区经济结构、扩大地区就业、弥补市场失灵、提供地方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等方面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地方政府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家,它们不会像企业家那样承担投资风险,也有着不同于企业家的投资标准和价值取向,不会完全以投资收益大小来进行投资决策。事实上,地方政府往往带有强烈的扩张冲动,地方政府主导的投资不可能具有帕雷托效率。投资规模膨胀、投资结构失衡、投资效益低下是地方政府投资存在的突出问题,影响了地区经济和我国宏观经济的长远发展。发展指导思想的偏差,是地方政府投资不当的根本原因。财政体制不规范、投融资体制改革滞后、地方政绩考核机制不完善是地方政府投资不当的体制性原因。要实现地方政府投资行为合理化,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相关制度缺失为切入点,对现有制度进行重新安排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