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公物公用开始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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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的公用开始行为,也即公物的命名,是指行政主体对私法上的财产作出开始公用的意思表示,从而使其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公物的行为。人工公物的成立,不仅要求该物事实上已经存在或被生产了出来,而且必须提供公共利用,即需要具备形体和意思两项要件。人工公物的设置本身属于一种公共权力的行使,它涉及到资源的分配,关系到人们的相关利益和权利,因而这种行使公权力的过程应遵循一定的正当程序,具体包括人工公物的设置计划、形体建设、竣工验收、公物冠名、明确使用管理规则和划分不同使用者的权利义务。人工公物公用开始行为的作出至少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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