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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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种网络信息资源的急剧增长,人们越来越多地开始关注如何快速有效地从海量的网络信息中抽取潜在的、有价值的信息,各种各样的搜索引擎也因此应运而生。它们的出现解决了网络用户在这之前检索信息的困难,但是同时也有一些网络用户开始利用搜索引擎作为工具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这就是所谓的人肉搜索现象。人肉搜索作为近几年才真正进入人们视线的一种网络现象,长期游离在法律的边缘,有时能在反腐等涉及社会重大利益的方面起监督作用,但有时又会严重侵害公民的权益。可以肯定的是,规范人肉搜索行为不仅需要社会道德的约束,更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我国关于人肉搜索方面的专门法律至今还未出台,一般来说,2010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是人肉搜索案子判决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可是仅仅一条具有总则性质的条文并不能解决当今人肉搜索案件中所具有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问题。2014年10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部新的司法解释主要阐释了网络人格权侵害的责任,其中针对人肉搜索所侵犯的隐私权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司法解释中还特意规定了一些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明确其在网络人格权侵犯案件中所处的重要地位。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人肉搜索的法律适用状况进行分析,然后着重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机制进行详细论述,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解决人肉搜索问题的几个对策。本文可以简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在论文的开头先介绍我国人肉搜索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出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相应问题。然后再着重介绍新的司法解释,首先归纳出在司法解释中关于人肉搜索方面的内容,再介绍司法解释的几个亮点,最后提出它的一些不足。第二部分:从案例分析中引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人肉搜索中的责任分析,在介绍完一些重要的概念之后,再介绍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以四要件的形式介绍其责任构成,接下来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来分析责任的承担,分为责任的抗辩和责任的实现形式两大部分,最后在责任的免除后面将着重对网络反腐免责作出辩证分析。第三部分:文章第三部分是对完善人肉搜索机制中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方面提出几点建议,主要有三点:一是要求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中心建立新型的网络实名制;二是建立个人信息回收制度即公民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回收个人核心隐私信息;三是鼓励和引导建立专门从事人肉搜索的公益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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