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世界范围内青少年犯罪日益严重,并表现出年龄特征的“同质性”,各国需要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以促进国际间少年司法的合作与交流,世界范围内形成较为统一的少年司法准则成为必要。在各国少年立法与司法为其制订提供了法制化的有益尝试和基础,各学科的发展为其制订提供了理论的基础之上,1984年5月联合国在北京起草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并于1985年8月至9月联合国第七届预防犯罪和犯罪处遇大会上予以通过。《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北京规则)是各国鉴于少年特殊的生理心理机制,从保护少年出发,共同制定的所能接受的最低限度的标准要求。主要内容共有一般规则、调查与检控、审判和处理、非监禁待遇、监禁待遇、研究、规划、政策制定和评价六大部分,计30条,每条下又有若干款,并且每条下附有解释性的说明。北京规则是联合国少年保护文件体系中的规则之一,是国际上第一个有关青少年犯罪专门性的刑事性的法律文件。《北京规则》所规定的少年司法的理念、实体性及程序性的规定是加入各国都要遵守的一个刑事司法最低限度要求。正是因为《北京规则》的科学性、合理性,自通过以来,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执行,各国纷纷依据该规则制定或修订了本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之后,青少年犯罪激增情况下,在党中央及政府的引导、支持和犯罪学、刑事法学界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我国司法工作者的实践和探索极大推动了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984年11月上海长宁区少年法庭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现阶段我国没有统一的少年法典,有关少年的立法散见于各层次的立法;我国司法系统中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司法机关(少管所)在处理少年案件中也已经初步建立了少年司法组织系统,在少年审判的方式与少年犯罪人的处遇上也有大胆的革新,许多规定突破现有的法律。中国的少年“准司法制度”和工读教育是具有中国特色行之有效的制度,也是最为引人争议和急需改革的制度。但是通过对照来看,我们还是能够发现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与这一“底线公约”比较而言,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的。突出表现在:少年司法的理念一直没有得到充分张扬、少年司法的特色实体处遇制度的缺失、程序性问题落实等等。对此笔者对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提出了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整合的想法。并从概念系统、组织系统、规则系统、设备系统提出立足于本国的实践,吸收先进的经验,以《北京规则》等国际条约为基准,在少年司法制度理念的指导下,整合<WP=5>现阶段各种资源。建立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应从司法制度的四大要素方面入手:推广理念、整合组织、确立规则、加强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