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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制度,是现代各国税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我国纳税担保制度,主要体现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但是,目前立法上对纳税担保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定位不明,而且未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导致了相关立法和实务应用中,纳税担保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正是在纳税担保制度理论和实务都存在缺陷的背景下,进行深入的研究。笔者首先在定义纳税担保制度的基础上,选择辨析纳税担保的法律性质这一根源性问题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和切入点。针对目前学界两种截然不同的定性,大胆提出辨析纳税担保的法律性质,不需要做出所谓“非公即私”的选择,而是应当承认其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实质上兼具公、私法两种属性,进而理性地定位为税法上一项“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特殊法律制度;并确立纳税担保制度应有的保障国家税收债权实现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的双重价值目标。
其次,通过对纳税担保与民法担保进行比较分析,研究我国纳税担保制度的现状,剖析现行制度存在的三个方面主要问题。一是根源性问题,对纳税担保法律性质的定位不明,导致制度本身缺乏稳固的根基;二是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在保障国家税收债权安全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两方面均存在欠缺,而后者尤为突出;三是实务操作中的问题,现行制度“重实体、轻程序”现象严重,导致实践中难以规范运作。
第三,提出完善纳税担保制度体系的基本思路和具体设想。一是基于纳税担保的法律性质定位,引入行政合同理念,提出纳税担保制度的核心是平衡原则和程序控制原则,一方面要合理配置各方权利义务,寻求其价值取向上的兼容非对等性之平衡;另一方面,要以程序控制原则来保障平衡得以实现。二是合理借鉴国外先进制度,提出夯实制度基础、解决制度定位问题、制度具体内容的补充完善以及进行程序规范与控制等四个方面的具体设想,不仅为纳税担保制度正本清源,而且致力于解决实务中的可操作性问题,以此来觅求税收实体和税收程序能够统一在一个共同的精神追求和价值目标体系下,实现纳税担保制度的既定价值目标,进而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促进税收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