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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诉讼禁止是民事诉讼法重要原则之一,其旨趣既应保障当事人起诉权的依法行使和相关实体利益、程序利益的实现,又应适度扩大诉讼制度解决纷争的功能,使关联纷争尽可能于一次诉讼彻底解决,避免造成矛盾裁判,实现诉讼经济,节省及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由于重复诉讼的判断和处理历来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故若能结合真实案例而对重复诉讼禁止这一制度进行分析,并揭示成因,发现缺疏,提炼规则,必将司法实务产生极大帮助。本文首先从二个案例引出了重复诉讼判断问题,并从重复诉讼及禁止概念分歧入手,论述了重复诉讼禁止与一事不再理、既判力的关系,即重复诉讼与一事不再理内涵是一致的,并与既判力部分重合,由此确定了重复诉讼及禁止的概念内涵。随后对重复诉讼禁止的法律渊源作了梳理,针对司法解释规定的“三同”(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判断要素,分别对应指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争议,比如当事人同一性的涵摄范围界限到底在何处;诉讼标的理论争议对重复诉讼禁止适用范围确定的不适;部分请求诉讼替代或涵盖性在何种层面下方能区分。其次,重复诉讼对司法的危害一方面在于损害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使其饱受诉累;另一方面在于浪费审理资源、破坏司法权威。基于上述原因,对重复诉讼禁止已成为必要,英美法系主要是通过争点效力、请求效力理论规制,大陆法系主要通过驳回起诉、诉的合并或变更来规制,我国系成文法国家,作法主要沿袭大陆法系,也从立案、审理各个阶段采取不予受理、移送管辖、司法处罚等措施进行规制。但从我国目前的司法规制的现状看,宏观层面理念缺乏共识、价值取向不一;中观层面亦未建立立体评判体系、缺少精准案例指导;微观层面上当事人或为追求更多利益或囿于本身能力等制约选择均增大重复诉辨别的难度,而法院主动审查缺位、恣意开启诉讼也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重复诉讼的滋生。最后,针对重复诉讼禁止司法适用中的困境提出了完善路径,在法理上,应当自觉运用进行判断,并构建重复诉讼实体与程序外部及程序本身多元价值取向;在技术上,建设智慧法院能够加强法院辩识重复诉讼的能力,加强法官释明能够很好的校正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间的不平衡,实质审查、综合判定、引入判断辅助因素均是重复诉讼判断的有益补充。在司适用判断的标准上,所谓当事人相同,根据类型可以划分为绝对等同当事人、相对等同当事人、相对不等同当事人、绝对不等同当事人,绝对等同、相对等同当事人均能事实上取得当事人地位,但是相对不等同、绝对不等同当事人部分条件下也可以取得当事人地位;所谓诉讼标的相同,主要体现在如侵权与违约等竞合之诉、确认与给付这样的前置之诉、执行之中产生的诉外之诉三种典型类型中如何区分;所谓诉讼请求相同,重点提及单纯数量上的增减构成重复诉讼、本金与利息所派生的诉讼请求及劳动争议案件中并行请求不构成重复诉讼,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附条件认定构成重复诉讼。对开头所导引的二个案例,先对实践处理的结果作了交待,后则利用上面的价值分析、理论构建、技术重塑进行了实证分析,并得出了相应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