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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具有对向关系的行为中,明确规定只处罚行为的其中一方,对对向行为的另一方却采取“沉默”态度,所以刑法理论对这类在对向行为的中只处罚一方而另一方不予处罚的对向犯称为片面对向犯。首先,片面对向犯作为一种特殊的对向犯,具有对向关系的双方通过相互合作实施法律规定的对向行为,但是,由于其在立法上规定了只处罚其中一方,因此不被处罚的一方是否可罚,可罚的依据、范围都值得我们探索。其次,虽然对向行为的一方未被定罪,但司法实践往往将未被处罚一方作为被处罚一方的共犯。显然,片面对向犯面临着在立法与司法地位上的不相容,这引起了广大学者的争议。本文试图从片面对向犯的角度研究上述争议,以便对片面对向犯有更深刻的理解。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片面对向犯的相关概念。第一,对于片面对向犯本身的概念,首先应当对"片面"和"对向行为"进行界定,再介绍其分类,以期其在处理实务问题上有所帮助。第二,简要说明了研究片面对向犯的意义。第二部分首先阐述片面对向犯的核心问题,即片面对向犯的未被处罚的一方能否依据刑法总则的规定作为被处罚一方的共犯(帮助犯、教唆犯)对其进行处罚,主要介绍了立法者意思说、实质说、折中说和可罚的规范目的说等这几种学说观点,通过对这几种学说的评议之后,笔者赞同立法者意思说这一学说观点。其次,从不同角度讨论之后,认为不被处罚的一方不能按照刑法总则的规定作为被处罚一方的共犯对其进行处罚。最后,简单列出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的片面对向犯相关的罪名。第三部分运用理论解决片面对向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主要选取了3个最具标志性的与片面对向犯有关的罪名:1.行为人参与挪用公款行为,通过对《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进行评析,笔者认为该解释合理;2.购买居民身份证行为,对于购买真证与购买假证来具体分析买卖居民身份证行为;3.买卖伪造事业单位印章行为,本文认为,我国在《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下,伪造方被定罪,贩卖方可以作为片面对向犯的不被处罚一方,购买方必须有教唆或帮助行为才可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