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早在2011年初,《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就曾引起人们对贪污贿赂犯罪死刑是否正当的辩论。党和国家在十八大之后继续严厉打击贪污腐败犯罪,众多贪腐官员纷纷落马,不乏有人被依法判处死刑。这再次引起了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目前,针对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存废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主张立即废除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第二种观点是主张保持乃至增添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罪名的数量;第三种观点是主张现阶段暂时保留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配置,与此同时,采用严格限制其适用条件、保证死刑程序严格执行的方式,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逐步废除。笔者基于阶段性保留论的立场来分析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存废问题。首先,以目前我国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设置状况为出发点,探讨其产生的原因与存在的问题;其次,通过阐明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应否存在的几种观点,深入分析现阶段我国应该保留其死刑配置的原因。最后,为了贪污贿赂犯罪死刑更好地被适用,笔者主张发展完善现有的防贪惩腐法律法规,并且充分利用和发展死刑缓期执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