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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刑法是犯罪人权利的大宪章,那么刑事诉讼法则可以被看作被告人的大宪章。”号称“小宪法”的刑事诉讼法在其本质上决定了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是其永恒的主题,一方面,刑事诉讼中的强弱对比关系决定了人权保障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从刑事诉讼法施行的社会效果考虑,被追诉人的权利实为社会上每个公民应有的个人权利。但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在执法理念上一直存在较大的偏差,一是片面强调打击犯罪而忽视人权保障。长久以来司法机关过于强调打击犯罪的需求,错误的认为打击犯罪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目标甚至是唯一目标,其他价值和需求都必须完全服从于打击犯罪的需要。基于这种朴素的传统观念,执法人员往往单纯的理解为打击犯罪有利,保障人权无功,无视法律的规定,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忽视刑事诉讼保障基本人权的必要性,以致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有罪推定思想严重,侦查人员在急于破案的心理压力和社会压力之下,再加上对犯罪行为天然的仇恨心理,往往先入为主、有罪推定,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真正罪犯,混淆侦查权、检察权与审判权的界限,没有真正贯彻“无罪推定”的现代法治原则。也正是在这种陈旧的执法观念影响下,侦查人员往往只注重搜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却漫不经心,即使是证据单薄也抓住不放,继续关押,甚至扑风捉影,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进行有罪认定。这些情况的存在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完全相悖,早已引起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关注。这次刑诉法修改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这是继宪法之后,我国第一次在部门法中也有了有关人权保障的明文规定,体现出宪法的人权精神得以进一步贯彻落实,彰显出人权保护理念在立法层层面的巨大进步。本文总共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回顾了我国修订前的邢诉法在人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缺陷,包括: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存在控辩双方诉讼地位不平等、律师辩护权受到诸多限制、有罪推定思想等诸多情况。第二部分,以我国《刑事诉讼法》大修为背景,着重论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人权保障方面的进步。分别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和对被害人、证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权利的保护各个角度阐述了修订后的刑诉法如何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开始,到提起检察机关公诉,再到法院审判并交付执行,以及特别程序等各个阶段,加强对刑事诉讼中各类人权、各类诉讼权利的保障,阐述了修订后的刑诉法更加注重程序正义、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举的理念。第三部分,提出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机制方面存在的不足及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包括:进一步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援助制度、死刑复核制度、被害人救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