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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苏区是毛泽东、朱德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率领工农红军,用鲜血和生命在赣南和闽西地区同反动武装长期斗争中开创出来的革命根据地。中央苏区自创始时起,就以中国共产党独自领导的“国家”形态存在着。以中央苏区作为全国革命根据地的“大本营”为基础建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开展了中国共产党建党后的第一次法制建设的“高潮”。其法律体系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完备性,在中国革命史上,乃至在世界无产阶级革命史上都是少见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继承和发展了列宁主义殖民地半殖民地无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制思想中国化的开端,也为新中国建立后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法律体系和制度的存在是和国家政权相伴而生的,是政权中占统治地位阶级意志的产物。法律思想则可以在非统治阶级中间产生,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产生即是如此。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自己的指导思想,以无产阶级专政和实现共产主义为自己的目标;同时也确立了单独率领无产阶级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宪政目标。由于蒋介石、汪精卫代表的国民党背叛了革命,使大革命遭到了失败。中国共产党开始以武装斗争建立苏维埃政权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第一次明确提出推翻以蒋介石、汪精卫为代表的国民党及其国民政府,建立共产党领导的中华苏维埃国家的目标。在法律思想上,以马克思、列宁的法律思想为指导,采取了彻底否定旧中国资产阶级法制和封建法统的方针,以苏联的法制原则作为苏区的立法基础。中央苏区建立后,特别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前后,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律思想和共产国际的具体要求,以及根据地的具体现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苏维埃权力机关及有关机构开展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当时可称完备的法律体系。在宪法方面,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立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和一切穷苦民众的”。否定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政基础,提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根本法原则。在土地立法方面,颁施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宣布没收地主及其他大私有者的土地和财产,对富农的土地也予以没收;没收的土地分给贫雇农和中农耕种,同时废除一切地租、高利贷和苛捐杂税。在劳动立法方面,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雇主请工人要订立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的法制原则;同时还规定了最低工资、女工保健、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苏维埃法制原则。在婚姻立法方面,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否定封建婚姻制度,明确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制思想。在刑事立法方面,针对苏区反革命活动厉害的现状,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凡一切图谋推翻或破坏苏维埃政府及工农民主革命所得到的权利”的人,都是反革命罪犯。其他刑事立法方面,明确了贪污、挪用、浪费等罪。在经济立法上,结合中央苏区实际,颁施了大量经济法规,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等,立法思想上采取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针对敌人的封锁,鼓励合作投资和中小商业贸易的开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区的经济立法是把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一个“范例”。在司法制度上,中央苏区在参照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独特制度。譬如,司法审判的群众参与制和司法机构的“准军事化”及肃反委员会的集诸权一体等。自然这是和当时中央苏区处于敌人“白色”包围之中有关,但也确实存在有“左”的思想。
在研究中国共产党人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区法律体系的诸多方面思考与探索的同时,还必须紧紧抓住这一时期不能回避的因素——共产国际和联共(布)以及斯大林的影响。中国共产党作为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必须接受共产国际的领导,同时,苏联作为世界上第一个成功的社会主义国家,它的法律体系和法制思想,也必然给中国共产党产生巨大影响。特别是中央苏区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创建前后,正处于大革命失败不久,“立三路线”的施行及否定之时,以及王明“路线”兴起之初,共产国际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革命的领导和指导,处于非常频繁时期,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层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均有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年青的中国共产党人也力图按照共产国际的设计及苏联模式去实现自己的法制理想。但法律毕竟是现实的反映,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制建设中,中国共产党人已经在尝试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律思想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已经尝试在法制建设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步。
本文在研究中央苏区法律体系的形成历程时,力图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角度,去挖掘中国共产党人在苏区第一次法制建设“高潮”的背景材料,以找到它们中间的历史必然性。
中国现在正在建设法治社会,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制建设,是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的毛泽东以及周恩来、朱德等老一辈革命家经过艰苦努力形成的宝贵财富,它构成了毛泽东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后来人,希望通过这一问题的回顾和研究,对我们今天国家的法治建设,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