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FTA”)2014年11月10日结束实质性谈判。自2005年开始,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韩国对外经济政策研究院之间即开始就FTA进行共同研究。经过5次中韩FTA官产学联合研究会和14轮自由协定谈判后,终于达成了中韩FTA。对于韩国而言,该FTA是与世界最大的增长市场、投资伙伴和贸易盈利国所达成的重要协议,同时还意味着韩国与世界三大经济体——美国、欧盟和中国之间,均已有FTA。本文旨在研究中韩FTA争端解决中的仲裁机制。仲裁是一项重要的解决FTA间争端的法律手段。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也对仲裁制度的功能予以规定。但是,在当前的中韩FTA争端解决中,仲裁机制尚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和研究;且FTA中以仲裁制度解决争端的实践中,也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恰逢韩国《仲裁法》修订,借此契机进一步完善韩国仲裁制度,并增强该法与中韩FTA争端解决机制中仲裁制度的兼容性,可以促进和提高FTA争端机制中仲裁制度的有效运用。有鉴于此,本文将结合韩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和FTA争端解决中仲裁制度的相关规则和适用,对中韩FTA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仲裁问题进行全面考察和深入研究。第一章对中韩FTA及其意义进行简要概述。第二章主要分析中韩FTA争端仲裁制度缺陷的分析。提出构建中韩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方向,主要包括管辖冲突、仲裁仲裁庭的法律地位和履行、复审措施的标准、抗诉程序、投资者——国家之间争端程序规则等方向。第三章阐述FTA争端解决机制的意义,FTA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功能是减少共同缔约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一般FTA争端解决程序比WTO争端程序简便易行,而且少数国家地域区之间争端解决会将多边争端解决细致化。FTA协议赋予了国家职权,通过国内法律程序作出的裁决效力与FTA协议的效力在国家境内法律效力没有区别。FTA争端解决方式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以传统的磋商、调停、调解等外交方式为主的争端解决机制。二是以仲裁为主的争端解决机制。三是设置了常设法院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争端解决机制的三种不同类型中,以仲裁居多,磋商、调停、调解和法院诉讼较为少见。同时评述NAFTA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仲裁制度,NAFTA第11章规定了争端解决机制,主要目的在于创建一个“可预见的经营计划与投资之商业框架”,整个机制便是围绕上述目的进行。通过分析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可以看到,该机制解决的争端不止一个。而且NAFTA仲裁规则是在三种仲裁规则中选择一种,三种仲裁规则分别是: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仲裁规则;ICSDI附加便利仲裁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规则。本章主要研究了NAFTA争端解决中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执行监督程序。考察WTO争端解决程序(DSU)中的仲裁制度。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发布了“韩中FTA详细说明资料”(2014年11月),该资料在介绍中韩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中规定,一般性争端解决程序包括WTO争端解决(DSU)制度。因此,本章将对WTO争端解决程序、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仲裁制度概念和WTO仲裁的报复和上诉制度等进行评述。第四章比较和分析中韩已达成的FTA协议中争端解决程序的仲裁制度。首先介绍中韩两国已达成的FTA协议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仲裁制度,其次分析韩美FTA投资之间争端解决程序和中泰投资之间争端程序,以及中韩与相同国家间FTA的争端解决机制,如与东盟(ASEAN)、智利、秘鲁,主要论述FTA争端解决机制中仲裁程序的不同,并分析中韩两国FTA争端解决机制中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第五章主要分析中韩FTA争端解决机制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争端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种方式,第一是规范性的解决方式和和平解决方式;第二是集成型争端解决制度和分散型争端解决制度。一般来说,强大国家(发达国家)在国家协商中通常充分利用“面向力量主导”争端解决方式,弱国(发展中国家)则主要采用有约束力判决的“面向规范主导”争端解决方式。WTO协议和所有FTA都规定了面向规范、面向和平方式的争端解决适当折衷程序规则。在中国签订的FTA争端解决协议中适当调停、调解、仲裁解决争端的情况较多。第六章主要阐述了对中韩FTA争端解决机制中仲裁制度的主要建议。本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是中韩FTA争端解决中仲裁制度构建。主要是明确中韩FTA争端解决指定仲裁员,充分考虑中韩FTA争端解决适用仲裁准据法,考虑中韩FTA争端解决仲裁裁决终局性。第二是中韩FTA仲裁地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可行性。评述并比较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的仲裁规则和中国最新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中国自贸试验区的设立充分借鉴了国际自贸区的发展理念和建设经验,也明确按照“第一,放开、第二,安全高效管住、区内流转自由”的原则来构建新型贸易监管模式。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涉及投资、金融、法律等多个领域,但是其立法准备应该说是不充足的。上海自贸实验区的立法依据主要有两个:国务院公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上海市政府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从法理上说,两者都难以成为司法依据。适用于争议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国内争议案件的快速处理,凸显高效、灵活、低成本三大核心价值。本章将以该创新之处为参照,比较研究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和中韩FTA争端解决机制中仲裁制度。上海自贸试验区仲裁规则创新之处在于:第一,在“临时措施”中,增设了“紧急仲裁庭”制度。第二,突破了以往“名册制”的限制,当事人可以不从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第三,合并仲裁制度的细化,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案件的仲裁程序合并,以应对关联案件日益增多的趋势。第四,对“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制度的完善。第五,“小额争议程序”的创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