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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的引入使图书馆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和进步,是图书馆适应社会的需求,实现图书馆自身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数字图书馆将成为未来图书馆发展的主要模式,但这种优越性从数字图书馆产生的那一刻起就要受到著作权法的限制。合理使用是数字图书馆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图书馆的许多工作都会涉及到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图书馆对版权的合理使用。对于传统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各方已经达成共识。而数字、网络技术使人们获取信息可以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扩大了信息的传播范围,使旧有的利益平衡被打破,前数字时代的图书馆合理使用原则受到质疑和削弱。版权保护和合理使用的矛盾日益突出。数字化使信息资源的传播使用不仅更快捷方便,也更难以掌控。虽然采用了防火墙技术、访问控制技术、密码技术、数字水银等一系列先进的技术,侵权问题仍时有发生,知识产权保护急需强化,原来的合理使用制度受到严重考验。我国在2001年10月27日对著作权法进行的修订中,从法律上明确界定了网络传输、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权利之间的交叉,又规定了网络传输属于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方式之一,也是其享有的专有权之一。在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又受到了进一步的限制,这也是由于入世后受TRIPS协议制约所决定的。数字时代,图书馆面临了一些新的知识产权问题。针对这些新的问题,采取怎样的有效措施来保护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运行属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还是其他。许多学者提出了疑问。本文认为知识产权数字图书馆与传统图书馆最大的不同,只是在于它的技术机制和信息传播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但其基本性质即公益性并没变。无论技术如何进步,作品的表现形式如何多种多样,数字图书馆作为公益性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的性质并未改变。由于数字图书馆仍是公益性的机构,因此它可以继续享有数字作品合理使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