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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是综合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告。合并范围是指在企业集团内界定纳入合并的企业对象,即哪些成员企业应当被包括在合并之内,哪些成员企业应当被排除在合并之外,即并不是集团内所有企业都被合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着合并报表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有用性,因而对约束这种会计行为的规范就有较高的质量要求。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并购的兴起,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规范一直在不断完善。我国的新会计准则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本文试图立足于新准则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规定的变化,结合旧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从理论上和实务上对我国集团企业的财务报表合并范围问题进行探讨,并对为我国进一步完善合并财务报表具体准则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首先,本文介绍了合并财务报表的产生、美国和我国有关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法规的形成和发展以及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合并现状及新准则的颁布情况,为全文的展开做出了背景铺垫。其次,本文研究了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前提和界定标准,并且对我国新准则所侧重采用的实体观进行了阐述。再次,本文比较了国际间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原则规定,得出结论是我国合并范围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美国和国际上相对完善的会计准则规定,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实质性控制已经成为我国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标准;实体理论成为我国在制定具体准则时的指导思想。但是我国合并范围相关规定仍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缺少对暂时性控制的规定、对特殊目的实体的规范不足、准则某些用词不准确等。最后,本文针对实务中比较具体的三个问题,即合并范围发生变动时合并报表的编制问题、特殊目的实体问题、超额亏损子公司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研究。通过研究,本文形成观点有:首先,随着我国公司产权结构不断调整以及外部法规的影响,连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合并范围也不可避免的频繁地发生变动。我国新准则只提供了合并的空间范围标准,并没有提供合并的时间范围标准,即在满足空间范围的条件下,何时取得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取得子公司多长时间可以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不能避免一些企业操纵利润。其次,我国新准则没有对特殊目的实体做出规定,而我国在经济生活中已经出现了一些特殊目的实体,并且我国同一控制下的上市公司与特殊目的实体有相似之处,因此,加强对特殊目的实体的研究有助于解决我国现阶段的一些特殊目的实体问题及进一步规范同一控制下的上市公司行为。最后,新准则虽然允许将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却仍能控制的子公司纳入合并,但并没有明确给出对未确认投资损失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通过研究,笔者认为,如果子公司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根据新准则应该将该超额亏损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同时减少母公司合并净利润。如果子公司已经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即近期拟进行清算处理,那么对该子公司则不应纳入合并范围。同时财务报表中应充分披露超额亏损子公司的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