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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纪末以后,随着社会和科技的迅速发展,相对于以往注重秩序行政的形式主义法治,世界各国的行政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本课题在对传统行政法的时代背景、法理基础和特征进行概括的基础上,展开了对西方五国行政法制的分析和研究。为了应对频发的社会问题,行政权力积极介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深入的调整公权力与公民的关系,以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罗斯福新政为标志,凯恩斯主义成了行政法的取向,其主要表现就是国家对社会行政规制的逐渐加强,福利行政、积极行政和行政国家也就成了行政法的流行词语。20世纪六七十年代之后,政府失灵现象使西方国家开始反思政府和市场各自的疆域问题,由于广泛干预而带来的财政危机、官僚主义和权力滥用等,也使得政府不得不更加注重行政相对人的参与,行政程序、民营化、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制度或措施在西方得以广泛实施,同时也扩大了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行政法出现了规制缓和的趋势,开始寻找市场与政府之间的最佳切合点。但是进入九十年代后,由于私营化和放松规制带来的弊端逐渐显现,行政权力的缺失并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许多西方国家又采取了重新规制的态势,以更好地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服务。同西方行政法的演变相对应,西方各国的行政法理论在不同时期也表现出了各自不同的形态,第三章重点分析了西方行政法的代表性理论及其变化,如美国的利益代表模式理论注重于相对人的参与和利益博弈机制的反思;英国的红灯、绿灯理论已经发展到了黄灯理论阶段,更加理性的看待公权力的控制与张扬;法国行政法从公共权力理论到公务论的发展,是更加注重相对人权利和实质性公共事务的表现;德国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式微,是对公民权利的重视和对无限公权力的消解;而日本行政过程论的出现,更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以及东西方文化交融而产生的行政法理论,力图将行政权力运作的全程都纳入了行政法规制的视野。行政权力的行使不仅要受到限制,更要积极来促进公民权利。西方行政法治发达国家的行政法及其理论有其独特的历史和社会基础,研究西方行政法及其理论的变迁,重视对西方行政法及其理论的借鉴,必将会有助于中国行政法治的发展和公民权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