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利益冲突交易的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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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利益冲突交易是董事在从事交易的过程中使自己处于一种对其公司所承担的义务与自身利益相冲突的位置的交易。董事的自我交易行为是其中最主要的形态。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竭尽忠诚为实现公司的最大利益而服务。而在冲突交易形态中,董事受自身利益驱动,为公司进行经营决策时,极有可能利用自己董事地位而获取的信息、商业秘密、决策影响力等优势,谋取个人私利,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董事利益冲突交易的规制受到了各国立法、判例、学说的关注。如何去规制,是绝对地禁止冲突利益交易还是附条件的允许,涉及到不同的法律价值取向与各国经济发展程度及法律文化背景。从一些国家的立法及判例可以发现,大体的趋势是并非绝对禁止冲突交易的发生,而是通过程序上的公正——董事披露义务的履行与披露程序及公司机关的批准或追认程序的实现,来达到交易实体上的公正。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冲突交易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立法过于粗糙井有明显的不足。本文试图结合国外立法及判例,采用比较的方法,对我国立法进行介评,并对董事冲突交易的形态、一般理论、具体的规制措施作出探讨。
  第一部分,董事利益冲突交易的一般考察。通过对董事与公司关系的分析,从而界定董事利益冲突交易的样态,得出董事自我交易是利益冲突交易的典型。并进一步对董事利益冲突交易的构成要件和特征作出论述,说明董事利益冲突交易的关键在于董事及其公司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以及利益相互冲突。
  第二部分,董事利益冲突交易规制的理论基础。包括现代公司法对董事利益冲突交易规制的演进,及其法律价值取向。并对董事利益冲突交易之规制作出经济学浅析。提出正是因为一定程度上对交易成本的节约,使得各国对董事利益冲突交易的规制由绝对禁止向相对许可发展。
  第三部分,董事利益冲突交易规制的制度分析。比较分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董事利益冲突交易的程序性规制与实体性规制。其中,程序性规制包括了董事的披露义务,以及公司机关对交易的批准或追认:实体性规制包括了董事的忠实义务,交易公平性的司法审查,以及公司章程的事先概括授权。之后,分析了违反董事利益冲突交易法律规制的后果和责任机制,对其救济措施进行了讨论。
  第四部分,重点对我国董事利益冲突交易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首先,应当完善我国董事利益冲突交易的程序性规则,包括披露程序和批准程序两个方面。董事进行利益冲突交易时,披露公正性主要可以从披露信息的内容、性质、数量、方式等几个方面予以考虑。批准程序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采用双重批准的制度,即原则上由董事会对交易进行批准或认可,只有在董事会不愿意或不能批准的情况下才可以由股东大会做出批准,同时规定利害关系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司的利益,防止不正当交易的发生。第二,完善我国董事与公司间交易的实质性规则,赋予了法院对董事与公司间交易的公平性审查权,对于章程的授权条款,应从公司自治的立法理念加以理解。第三,明确董事违规利益冲突交易的责任形式,应是返还财产和赔偿责任相结合。第四,对违规进行董事利益冲突交易的救济,主要应完善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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