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知识产权制度是近代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在实质上解决“知识”成为资源后的归属和利用问题,是一种激励和调节科技创新、促进知识传播和运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机制。知识产权是法律对知识形态的无形财产法律化、权利化的结果,是从物的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新的、独立的产权形态。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并无物质性存在,仅仅是一种信息,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正是人们对这种信息的控制和支配。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使得知识产权较之传统意义上的以有体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更容易受到侵犯。在对知识产权被侵害的法律救济中,民法对知识产权的救济更为直接,具有维护权利状态或对权利人所受损害给予经济补偿之作用。进而言之,民法对知识产权被侵害后的救济主要是通过损害赔偿机制的运作来实现的。损害赔偿是现代民法的核心,而侵权行为又是发生损害赔偿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因此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在知识产权被侵害的救济途径中有重要的地位。本文以著作权被侵权后的救济为切入点,系统论述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被侵害后所行使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旨在加深对著作权保护手段的认识,并着眼于著作权人全面、充分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际效果,期望能在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促进知识传播和利用方面做出有益的探索和总结。 <WP=4>本文共分导言、著作权侵权和救济概述、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基础理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之构成要件、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实际行使等六部分,全文共约42000字,其中脚注约4000字。导言部分,笔者主要就研究著作权被侵权后救济的意义以及以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为研究的切入点的理由作了阐述。第二部分,著作权侵权和救济概述。在这一部分,笔者界定了何谓著作权侵权行为,并将著作权侵权行为和著作权侵害行为作了区分,同时阐述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点。其中,在民法对知识产权进行救济的途径中,请求权救济方法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保护知识产权的请求权中最主要、最重要的请求权类型。第三部分,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基础理论。在这一部分,笔者遵循着从损害赔偿到侵权损害赔偿,从侵权损害赔偿到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脉络论述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著作权是作为基础权利而存在的,损害赔偿则是作为基础权利的救济权存在,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得向加害人主张损害赔偿,此主张以请求权的方式行使,在此基础上便形成了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此同时,在著作权领域,可以发生著作权“物上请求权”,其行使的目的在于保证著作权人基于其著作权享有的专有支配权能完满行使,其内容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由于该请求权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密切联系,为此笔者将两种请求权进行了比较,并在此基础上得出了完善著作权保护的请求权体系的结论。第四部分,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在这一部分,笔者力图澄清关于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的争议。笔者认为,著作权的归责原则不是归 “所有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责。其中,不同的责任形式对过错的要求不同,停止侵害等责任形式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损害赔偿之责任形式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但在具体认定侵权人的过错时可以而且通常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过错推定的方式来确定侵权人的过错。 <WP=5>第五部分,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之构成要件。在这一部分,笔者力图论述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要件中,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所具有的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之债的构成要件及其各要件之间的特殊之处。该部分的内容包括:著作权被侵害后的损害的认定、表现;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应该采取何种因果关系理论、如何确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不法性有何特殊之处;著作权人侵权时的主观过错的表现和认定等等。第六部分,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实际行使。在这一部分中,笔者论述了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侵权损害赔偿的方法、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之时效、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之举证等问题,旨在说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从行使到实现,中间要经过诸多环节,在每个环节均要遵守特定的规则,非如此无以能真正将著作权的保护落到实处。